内容简介
本书就民法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进行了讲述。
作者简介
苟军年 现任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等。多年来积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学报编辑工作。著有《西部开发与地方法治》、《中外知识产权法》等著作,主编、参编教材多部;发表论文70多篇;获各级奖20余项,代表奖项有:《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研究》获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中外知识产权法论》获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试论法学学报的经济社会功能》获田家炳基金奖,《西部开发与地方经济法治》、《西部开发中土地资源的法律配置》获省社科成果三等奖等;主持、完成教育部、省、市各级科研课题多项;多次被评为三育人、优秀科研、优秀学报工作者、学科带头人等。被评为全国高教期刊优秀编辑、中国人文社科学报优秀编辑、省新闻出版系列跨世纪优秀人才、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才,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
第一章 民法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编制体例
第四节 民法的发展与历史沿革
第五节 民法调整的对象
第六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第七节 民法的渊源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 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各项具体的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第六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非法人企业
第三节 非法人经营体
第四节 事务型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物的分类
第四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及有效
第三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四节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第五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六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 法定代理
第四节 委托代理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表见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四节 取得时效
第五节 期限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民法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
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到底,民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侧重于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私权利。为此,民法赋予了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民法的重要内容在于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严密法律体系。
一、民法的语源
从民法这一术语来看,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它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人以敏锐的观察力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认为公法是调整公益的法律,而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有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罗马法中,民法主要是指市民法,最早是《十二表法》。但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已逐渐淡化,至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后世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语源。同其他古代国家的法律一样,罗马法也是诸法合体的形式,但其主要部分是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称为私法。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到了中世纪,民法被专门用来指罗马法,以及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以与教会法相区别。这个术语直到现代仍然用来指私法,与刑法、军事法等公法相对称。但从比较法学角度而言,民法这个术语具有特别含义,它用来特指西欧大陆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深受西欧大陆国家法律制度影响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即我们所称的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均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学者津田真道将“市民法”一词误译为“民法”。我国清末变法,因袭日本,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可见,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究其渊源,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正如梅仲协先生所指出的,“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氏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但在学术界对此持肯定态度的人并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法一词沿用至今。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商品交换的实现,必然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商品关系的本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从历史上看,反映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需要的民法(如罗马私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等)尽管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都以调整商品关系的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因而就其本质特征和主导方面来说,都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