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就税法基础理论、税收程序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以及财产税法等税法问题进行了研究。
作者简介
马国权 男,48岁,1984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198年毕业,同年7月,开始在天水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任教。长期从事于经济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先后公开发表相关论文十余篇。
第一章 税收原理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税收原则
第二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地位与作用
第二节 税法渊源与效力
第三节 税法原则
第三章 税法要素及体系
第一节 税法要素
第二节 税法分类
第三节 税法体系
第四章 税权理论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二节 税权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纳税人权利
第五章 税收征管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的发展沿革
第二节 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 /
第六章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税务登记制度
第二节 税务检查与稽查制度
第三节 账簿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第四节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七章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一节 纳税申报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方式
第三节 与税款征收相关之制度
第八章 税务代理制度
第一节 税务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税务代理的确立和终止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十章 税务行政诉讼
第一节 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一章 流转税法概述
第一节 流转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国际化及相关流转税的国际化
第十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增值税的计算
第十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第十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章 关税法
第一节 关税法税法概述
第二节 关税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章 流转税的附加税
第一节 附加税概述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制度
第十七章 所得税法概述
第一节 所得税法概述
第二节 所得税法的模式及确立
第十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的新修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九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十章 财产税法概述
第一节 财产税法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资源税法
第一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资源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章 财产税法的其他制度
第一节 车船使用税法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四节 契税法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六节 遗产税立法构想
第二十三章 行为税法概述
第一节 行为税法概述
第二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税收原理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法国人有一句谚语“人生唯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可见税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之深。尽管学术界对税收性质的理解还存在不少的争论,但是却普遍地认为“税收是国家强制性的无偿的对纳税人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占有和转移”。税收原理是税法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也是在深入学习税法之前应掌握的基础知识。为此,本书先介绍与税法密切相关的税收的一些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起源
十分明显,原始群时期,没有独立形态的社会公共事务,也没有专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特殊集团,自然不存在与之相关的产品分配——税收。氏族公社时期,独立形态的社会公共事务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公共事务是由社会成员兼职进行的,与之相关的产品分配是与其他产品分配融为一体的,而没有从其他产品分配中分化和独立出来这种产品分配也不是税收。农村公社时期,即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转变时期,随着公共事务执行者的专职化,国家也逐渐地产生了。与此相适应,与执行公共事务有关的产品分配也从其他产品分配中分化和独立出来,这种产品分配就是税收。恩格斯说:“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当然,同其他任何在历史上产生的事物一样,最初的税收并不是十分完备的。恰恰相反,它由萌芽阶段到雏形阶段,再到由雏形阶段到成熟阶段——也就是具有现在特点的那个阶段,却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
萌芽阶段的税收具有自由贡献的特点。所谓自由贡献,首先表明这是一种由下敬上的关系。其中,下为社会的成员,上为国王君主,社会成员居于主动地位,为此发生的关系具有自发的性质;其次,在这种关系中,社会成员贡献何物,贡献多少以及何时贡献,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不是十分严格的。欧洲历史上,拉丁语中的donum和英语中的benevolenec都表示税收,而它们的本意则是自愿献纳。我国历史上,最初的税收也称为“贡”,是将产品献给国王或君主的意思。据传,早在夏代,贡就出现了。《尚书·禹贡》孔安国序:“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士作贡”。夏代的贡有两种,一种与土地相联系,即孟子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另一种与人身隶属关系相联系,即臣属或藩属向君主的进献。二者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其特征却是大体相似的。
雏形阶段的税收具有请求援助的特点它与萌芽阶段相比,不再是完全自发的由下敬上,而是先由上对下提出请求,然后再由下对上给予援助。由此所决定,下对上援助什么,援助多少以及何时援助,也不再是完全随意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欧洲历史上拉丁语语中的precarjum和adjutorium以及英语中的aid、subsidy和contribution都表示过税收,它们的本意则是请求援助或给予资助。事实上,每当国家遭遇紧急事变或发生临时需要,便向民会提出请求,民会承诺之后,便将税额分摊下去,把筹集上来的资财付给国家。我国殷商时期的税收也称为“助”。但其具体形式则与西欧不同。据史书记载,殷商时期实行井田制,即把土地划成井字形,中间一块为公田,周围八块为私田,在此基础上借助民力助耕公田,把公田的收获物交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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