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学派又称为西南学派或者弗莱堡学派,价值哲学对新古典犯罪论具有重要影响,它以实质的价值评价思想改造了古典犯罪论,以价值评价的思想,将犯罪论改造成为控辩模式,在证成犯罪的同时,也提供了排除违法和罪责的机会,发挥了犯罪论的人权保障功能。
作者简介
叶建勋
1975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
1995年9月考入河南省教育学院英语教育专业,1997年7月本科毕业并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2000年9月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3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年7月进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工作。
2007年9月考入香港大学法学院普通法专业,2008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7年9月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2011年7月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1年9月考入清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就读至今。
第一章导论
1.1论题的提出
1.2研究现状
1.3本书的理论架构
1.4本书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价值哲学
2.1价值哲学的背景
2.2价值哲学的内容
2.3价值哲学与犯罪论的关联
2.4本章小结
第三章价值哲学对德国主要犯罪论体系的影响
3.1犯罪论体系
3.2古典犯罪论和新古典犯罪论的区别
3.3价值哲学对新古典犯罪论的影响
3.4价值哲学和其他犯罪论体系的关系
3.5本章小结
第四章价值哲学与中国主要犯罪论体系
4.1价值哲学和“四要件说”的关系
4.2价值哲学和“两阶层说”的关系
4.3价值哲学和“新三阶层论”的关系
4.4本章小结
第五章价值哲学与犯罪论体系的解释
5.1价值哲学对犯罪论的解释
5.2价值哲学下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5.3价值哲学下的违法性
5.4价值哲学对有责性的解释
5.5价值哲学对共犯问题的解释
第六章结论
6.1本书的基本结论
6.2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
参考文献
致谢
附
第一章
导论
1.1论题的提出
大陆法系中刑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的研究成果最为令人瞩目,其中,对犯罪论问题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19世纪以前的几个世纪里,德国刑法学一直继受意大利的刑法学,19世纪中叶以后逐渐走出自己的路。至20世纪,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刑法理论输出国,尤其是在犯罪理论的研究上,更因犯罪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面旗帜,以至于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在刑法理论范围内,“说德国就是在说世界”,“谈当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其实就是德国刑法理论的发展”[1]。
德国的犯罪论体系经历了从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行为犯罪论体系、新古典暨目的综合体系到目的理性体系的演变,而且这种理论发展还在继续。这不禁使人产生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影响着德国犯罪论体系的不断发展?刑法思想史研究已经证明:德国的哲学思想对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和演变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以下简称价值哲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那么,价值哲学对犯罪论的影响主要在哪些方面呢?这种影响又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价值哲学的研究对我国犯罪论的发展又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书试图从价值哲学产生的背景、内容以及其对德国主要犯罪论学说和我国主要犯罪论学说的影响来回答这些问题。基于研究的成果,本书提出这样的论断:价值哲学对新古典犯罪论具有重要的影响,对其他犯罪论也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在犯罪论的研究中,采取价值哲学的思维方式可以使我们得出比较妥当的结论。
本书致力于回答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价值哲学的哪些内容对犯罪论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二,价值哲学对德国主要的犯罪论体系有哪些影响?其三,价值哲学对中国通说的“四要件说”及有代表性的犯罪论学说具有怎样的影响?其四,如何以价值哲学的思维方式对犯罪论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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