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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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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2-21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1年4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通过对比研究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提出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的法律概念、主要特征和同居的各种类型。通过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缺陷的分析,以及对非婚同居的立法必要性、国外非婚同居立法态度与立法

作者姓名: 杨鸿台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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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5

书稿详情 稿件目录 样章赏析 图书评价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对比研究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提出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的法律概念、主要特征和同居的各种类型。通过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缺陷的分析,以及对非婚同居的立法必要性、国外非婚同居立法态度与立法模式的考察,提出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具体建议。并对国内同性恋群体的有关法律规制、各国的立法规制,以及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制取向,从性权力、刑事、民事、行政和司法保护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对婚内同居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婚内同居义务,“婚内强奸”及婚内同居(别居)制度法律完善等问题进行探索性立法论证。


作者简介

杨鸿台,1952年生,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197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先后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先后开设《青少年犯罪学》、《越轨社会学》、《国家安全学》等7门必修课程。发表各类论文文章180余篇;出版专著《死亡社会学》、《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等4种,与他人合著出版著作10余种。


稿件目录

序言

内容提要

第一章 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

 第一节 非婚同居的概念与类型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二、非婚同居的主要特征

  三、非婚同居的类型

 第二节 非法同居

  一、非法同居的概念

  二、非法同居:一种类罪的法律名称

  三、我国对非法同居行为的法律规制沿革

  四、非法同居的类型

  五、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国内外同居现状调查

 第一节 国内同居问题现状调查

  一、大学生(未婚)同居问题现状调查

  二、孤寡老人同居问题现状调查

  三、网络同居问题现状调查

  四、白领同居问题现状调查

  五、在押人员配偶同居问题现状调查

 第二节 海外中国留学生同居问题现状调查

  一、国民对于海外中国留学生同居的误解

  二、海外中国留学生选择同居原因分析

  三、海外留学生同居生活中的存在问题

  四、加强亲子互动联系,正确引导子女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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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第一章 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

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是两个不同法律性质的名词。非法同居必定是具有违法性质的非婚同居,而非婚同居则一般不是非法同居;或者说,非婚同居是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非法律行为。为了明晰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的概念和类型,有必要对二者作一比较性研究。

第一节 非婚同居的概念与类型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所谓的“同居关系”,实质上应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的释义为:(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本著采取的是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当然,从他国已有的专门立法实践考虑,符合这一释义的当事人还应包括同性恋者的共同居住。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同性)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即所有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

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则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同性)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居住方式。

二、非婚同居的主要特征

(一)当事人无配偶

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或同性),同性恋者也可以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配偶状态,其同居行为则属于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规定的非法同居行为。

(二)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建立的同居关系,出于双方自愿,如果只有一方自愿,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并非出于双方自愿而同居,则不符合该特征。所谓当事人自愿,包括双方自愿像夫妻一样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其“相互扶持、约束和依赖程度必须达到类似婚姻的紧密程度”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当然性生活并非同居的必备自愿条件。“有无性关系不一定直接影响亲密程度”,“所有把性关系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是不准确的,即使与婚姻关系相比也是如此”。在“无性悄然流行的时代”,“无性同居”也是可以理解的。没有性生活也完全可以形成精神契合、生活和谐的二人共同体。如果把同性同居纳入非婚同居的范围就更是如此了,亲密的同性之间很可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性行为。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3页。

(三)公开同居

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是刻意隐藏的,就符合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而隐秘的同居行为(包括‘金屋藏娇’式的‘包二奶’、已婚者与他人的姘居和不为人知的事实婚姻等)则往往具有非法同居的性质。

(四)同居具有一定时间持续性

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丹麦、加拿大等国家,对当事人的同居行为的持续时间,分别要求3个月、2年、3年或5年以上,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要求当事人非婚同居具有一定时间持续性,是基于同居与“一夜情”等朝秦暮楚的短期性关系行为有所区别。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适用非婚同居规则。

三、非婚同居的类型

非婚同居的类型,大体可包括异性同居型、同性同居型、老年人同居型、大学生同居型、白领同居型、涉外同居型(包括边民同居型、国内涉外同居型、海外同居型)、变性人同居型、无性同居型(包括同性恋者或不愿结婚者的“假凤虚凰”型、异性合伙租房同居型)、试婚同居型和离异后同居型等。

(一)异性同居型

异性同居,是指无婚姻关系的一男一女,自愿以非婚状态共同生活。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同居cohabitation/bed and 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百度百科“同居”词条:“指男女未经结婚而共同生活。老舍《四世同堂》二十:‘(他们俩)男的是个小军阀,女的是暂时与他同居的妓女。’巴金《寒夜》四:‘他们中间只有同居关系,他们不曾正式结过婚’。欧阳山《柳暗花明》八一:‘陶华跟何娇两人……租了天官里一家人家的后院子,同居起来了’”。

就同居动机而言,处于适婚年龄的同居男女双方,其主观愿望并非都只是暂时居住在一起,尽管事实上同居后当事人分手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不能否认,也有长期同居而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者。故百度百科对同居的解释应改为:“同居cohabitation/bed and 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或长期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二)同性同居型

同性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无婚姻关系的两男或两女,自愿以非婚状态共同生活。20世纪以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兴起,人们对同性恋及同性同居现象经历了从罪到非罪、从病态到非病态的认识转变。作为泛公民权利的一部分,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同程度越来越高。英国的沃芬敦报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转折点。目前很多西方国家已将同性恋行为或同性同居合法化,通过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允许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认可长期的同性恋关系。一些国家还允许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对同性同居的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无性别详述的公民结合是同性恋权力活动家的主要目标,以保护同性恋伴侣和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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