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法国民法典系统修订为背景,对判断法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的基调与方向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核心问题,就法国债法(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具体改革要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责任法的关系、缺陷产品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人损损害救济规则的体系化与具体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
作者简介
李世刚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首尔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韩国韩中日民商法统一研究所研究员。
现为复旦大学副教授,从事民商法、经济法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并长期致力于比较私法的研究。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国际商事法务》《国际比较法杂志》(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已陆续出版《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国合同法改革: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法国新债法:债之渊源(准合同)》等专著多部。
多个研究课题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等支持,并参与多项国际学术合作项目。
引言
上:历史背景编
第一章法国侵权责任法改革与欧洲私法的协调发展
一、《法国民法典》的修订与欧洲私法协调发展
二、多部草案的历史使命
三、法国侵权责任法改革对欧洲私法协调与一体化的态度
第二章新债法架构的虚位以待
一、法国旧债法体系的不足与出路
二、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
三、合同法与债法通则的关系
四、债之通则与债之渊源的关系
五、准合同及其类型的安置
六、观察与启示
中:改革要点编
第三章法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的基本要点
一、关于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的关系
二、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三、关于责任构成
四、关于救济规则
五、二十八点建议展示的基调和方向
第四章法国《司法部责任法草案(2016)》要点解析
一、背景回顾
二、体例
三、重要内容解析
四、观察与启示
下:制度创新编
第五章法国有关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关系的立法动向
一、“合同责任”概念:承认之?否认之?
二、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形式关系:合还是分?
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实质关系:受害人是否有选择的自由?
四、观察与启示
第六章法国直接诉权的立法经验
一、直接诉权立法的背景分析
二、清偿直接诉权
三、合同责任直接诉权
四、观察与启示
第七章法国损害救济规则立法趋势的整体观察
一、完整补救原则
二、损害救济的两种方式:实际补救与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救济规则与财产损害救济规则的区分主义
四、观察与启示
第八章人身损害救济事项与计算的标准化
一、损失事项分类表
二、损失事项分类表的进一步使用:事项具体数额的确定
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四、观察与启示
第九章间接受害人救济范围的宽泛与限制
一、法国法的特点
二、法国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
三、各方草案的态度
四、观察与启示
第十章精神损害救济的体系化与扩张趋势
一、纯粹精神损害可否获得救济
二、法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救济
三、侵害财产所致的精神损害可否获得救济
四、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
五、观察与启示
附录
附录一2005年《卡特拉草案》之“民事责任”目次与条文
附录二2010年《贝塔耶草案》全文
附录三2012年《泰雷责任法草案》目次与条文
附录四2016年《司法部责任法草案》全文
翻译对照表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章 法国侵权责任法改革与欧洲私法的协调发展
在法国,改革侵权责任法是《法国民法典》系统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绕不开在欧洲私法协调与一体化命题下的检讨。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因此如同新近的合同法改革所面临的复杂状况,有关法国合同法改革的背景,可参见李世刚:《法国合同法改革: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法国出现了多部有关侵权责任法改革的草案。
一、《法国民法典》的修订与欧洲私法协调发展
1804年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对全球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参见《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孔鸣岗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之“译者序”。历经两个多世纪,经过不断的修正和充实,随着政治运动的变化,它的名称曾经几次变更。最初称为《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为《拿破仑法典》,自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称。它仍然施行于法国。不过社会生活总有变化,老祖宗的条条框框并不能预见到一切,也不能完全契合未来之发展。法国立法者在其诞生后的二百多年间始终受着一种煎熬,而且越来越强烈——既受制于旧有结构、篇章体例、条文编排、文句表述、甚至过气的规则,又要修订或添加条文适应社会变迁——旧瓶装新酒,绝非易事。有关《法国民法典》的演进与发展,可参见耿林:“论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第179-191页。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有法国专家学者企图摆脱这种煎熬,重新修订民法典。详细内容参见本书第二章。不过学者卡尔波尼埃教授的主张最后得到了彰显:《法国民法典》的修订以维持原有条文位置为一项原则,新修订的内容陆续地(有时是蹩脚地)添附在旧有条文之处。Ph.Malaurie, Droit civil: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éd., 1994-1995, Cujas, p.157-166.于是,法国立法者不得不重新面对煎熬。
在新旧世纪之交,人们发现,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虽在过去的两个多世纪里不断地遭遇小修小补,但相对于法国的司法实务与社会现实而言,在许多地方仍显得颇为保守和过时。尤其是新出现的法律规范散落在诸多法典和法律文件中,内容繁杂。此外,民法典中那些几乎一成不变的规范“经由大量的判例而得到了完善,但是后者在本质上是波动的,看起来是不确定的,并且会让经济学家们感到难以适用和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对于民法典进行解释已经不能清晰而明确地展示在很大程度上占据统治地位的实证法自1804年以来所发生的变化,即社会风俗、科技和实践的变革对法律产生的影响”。法国司法部2016年《债法改革法令之立法说明》,即Rapport a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relatif à l’ordonnance no 2016-131 du 10 février 2016 portant réforme du droit des contrats, du régime général et de la preuve des obligations, 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ais (11 février 2016)。下载网址: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eli/rapport/2016/2/11/JUSC1522466P/jo/texte.对此,不仅外国人,就是法国本土的法学工作者也常有步入迷宫的感觉。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希望能够得到内容完备、容易读懂、制度现代的民法体系。M.Grimaldi, Exposé des motifs du projet de réforme présenté, RDC juill.2005, p.783; Vers la réforme des sretés, RJC 2005, 467.
于是,2004年前后,借纪念《法国民法典》颁行二百年之契机,法国学者除了颂赞该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其对法兰西民族的功绩之外,就“使其现代化”达成了共识,决心对法典进行大修,以便全面更新民事制度,这就为此后一系列法典修订工作的逐步展开奠定了基础。近年来相继完成的《法国民法典》修订内容涉及离婚(2004年)、亲子关系(2005年)、亲权(2002年)、成年人的司法保护(2007年)、民事同居关系(1999年和2006年)、继承与遗赠(2006年)、担保(2006年)、信托合同(2007)、诉讼时效(2008年)、合同法与债法总则(2016年)等。但最为“大刀阔斧”的改革应当是已经完成的担保法改革以及合同法与债法总则改革。法国民法现代化就是希望通过重整《法国民法典》的内部体系与规范,在技术上实现逻辑的清晰化、语言的通俗化和制度的现代化,以求法律实务的便利,并最终“增强该法典在法国国内和其它国家的光芒”。M.Grimaldi, Ouvert du colloque, in Proposition de l’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 pour une réforme du droit des biens, p.2.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国人强烈地感受到来自其邻国(尤其是德国和英国)的法律文化传播的竞争压力,以及来自为朝向统一而努力的欧洲私法协调发展层面的挑战。而后者的影响对法国尤其明显。法国立法者坦言:“在现代经济中法律本身也是处于竞争当中的,合同法和债法改革的趋势使得法国在国际舞台上处于不利地位”。诸如葡萄牙、荷兰、魁北克、德国还有西班牙这些曾经深受拿破仑法典影响的国家,都已经改革了其自身的民法典从而摆脱过于古老以至于不再能够对他国起到启蒙作用的法国模式的影响;由此看来,“法国民法典的光芒似乎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消逝了”。世界银行出版的《Doing Business》的报告常常从普通法系的立场出发,尤其擅长将法国法描绘为复杂的、不可预见的且毫无吸引力的法律制度。参见《债法改革法令之立法说明》。这些竞争与挑战,既是法国民法改革的动因,也多少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评价改革方案的尺度。
对此,虽然如法国学者所说,“看起来有必要让法国法律工作者的声音被听到,他们很长时间以来,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自我隔绝在舞台之外”。M.Grimaldi, Ouverture du colloque, in.Propositions de l’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 pour une réforme du droit des biens, sous la direction de Hugues Périnet-Marquet, Litec, 2009, p.1-5.可是,私法上几乎每项重要的改革,都绕不开在欧洲私法协调与统一化命题下的检讨,而侵权责任法尤为明显和典型。
二、多部草案的历史使命
与合同法改革一样,法国也出现了多个有关侵权责任法改革的草案。当初起草合同法方案的三家都提出了自己设想的侵权责任法改革方案。他们也都面临着保持本国传统和欧洲私法协调与一体化的冲突问题。虽然内容整体上是维系法国传统,但是却处处在应对欧洲私法协调与一体化的命题。
(一)2005年《卡特拉草案》
二十一世纪的前十年是《法国民法典》现代化的启动阶段,例如担保制度得以全面更新、信托概念正式进入民法典,关于法国2006年3月的担保法改革,可参见李世刚:“关于法国担保制度的改革”,《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第166-172页;关于2007年2月的法国信托法立法,可参见李世刚:“论《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信托概念的引入”,《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06-116页。除此以外,极为重要的就是法国债法改革。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是,2005年9月22日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教授皮埃尔·卡特拉(Pierre Catala)先生领导的专家起草小组(简称“卡特拉小组”)正式向法国司法部提交了《债法(民法典第1101条到第1386条)与时效制度(民法典第2234条到第2281条)改革草案建议案》,即著名的《卡特拉草案》。《卡特拉草案》的多语言(英语、德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版本已经正式出版:Université Panthéon-Assas,L’art de la traduction: L’accueil international de l’avant-projet de réforme du droit des obligations(sous la dir.P.Catala), LGDJ Diffuseur, 2011, p.93-497.有关侵权责任法部分可参见(德)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附录二。
《卡特拉草案》包含如下四部分的内容: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民事责任及时效。其内容较为全面,涉及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准合同、民事责任、时效制度等多个部分,对《法国民法典》中的相关部分进行了重构。除了法律条文之外,起草者还简要地阐释了他们的观念或者说立法理由。其中,草案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合二为一”放置在“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标题之下的设计风格,成为学界最具有争议的话题之一。
但是,鉴于债法改革涉及内容广泛而敏感,法国立法机关决定,以《卡特拉草案》为蓝本,分步骤地修订债法规则。其第一步骤已经完成,即对时效制度的改革。2008年6月17日第2008-561号法律。参见Rapport n° 338 (Sénat, 2006-2007) de MM.Jean-Jacques Hyest, Hugues Portelli et Richard Yung au nom de la mission d’information de la commission des lois du Sénat sur le régime des prescriptions civiles et pénales (http://www.senat.fr/noticerap/2006/r06-338-notice.html) 和Rapport n° 83 (Sénat, 2007-2008) de M.Laurent Béteille au nom de la commission des lois du Sénat sur la proposition de loi portant réforme de la prescription en matière civile (http://www.senat.fr/rap/l07-083/l07-083.html).第二步是有关合同法总则、债法总则的改革,也已经于2016年完成。详细内容参见本书第二章。再接下来的就是改革民事责任法。
就草案本身而言,由于《卡特拉草案》在表述、体系与规则等方面给人一种远离欧洲的印象,也由于债法本身的理论争议与利益诉求较为多元,于是针对该草案和债法改革,法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重要而有影响力的法律机构或者利益团体,如法国最高法院、巴黎工商会、消费者团体等均表达了自己的立场。法国议会还组织专业人士调研各方意见,提出了指导性方案试图平衡各方利益。而在各种声音中,最为系统和最具建设性的当属2012年《泰雷责任法草案》和2016年《司法部责任法草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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