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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匿名与实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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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授权代印代发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出版时间:2017年6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网络社会崛起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改造着现实社会的组织和结构。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互的核心在于行为主体身份的映射关系。网络社会的匿名与实名问题,是网络社会身份构建的基础,也是网络行为研究、网络社

作者姓名: 陈曦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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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书稿详情 稿件目录 样章赏析 图书评价

内容简介

网络社会崛起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改造着现实社会的组织和结构。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互的核心在于行为主体身份的映射关系。网络社会的匿名与实名问题,是网络社会身份构建的基础,也是网络行为研究、网络社会基础理论研究,以及网络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本书整合作者多年来围绕网络社会匿名与实名问题的相关研究,叙述逻辑把握三条主线:

 一是从宏观到具体:探讨网络社会发展演进的一般性过程,进而介绍网络社会中个体行为的几个基本特征。

 二是从现象到制度:从对网络匿名的现象描述及理论介绍,到对于网络实名制发展演进历程的系统探讨。

 三是从理论到实践:提出网络匿名度的概念及测评的基本方法,并探讨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

陈  曦  北京邮电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任教于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网络行为与经济,网络社会制度变迁,以及网络社会治理领域的研究。


稿件目录

第一章 网络社会的基本属性

 1.1人类社会演化的进程

 1.2网络社会的概念内涵

 1.3网络社会的基本属性

 1.3.1技术属性:网络社会信息交互规则

 1.3.2个体属性:网络空间中的自我呈现

 1.3.3社会属性:网络空间中的社会集合

 附录一: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

 附录二:FACEBOOK的十年战略规划

第二章 网络社会的制度演化

 2.1网络社会与制度

 2.2三维度理论框架

 2.2.1“心”维度的理论基础

 2.2.2“物”维度的理论基础

 2.2.3“社会”维度理论基础

 2.3网络社会演化的一般性过程

 2.4网络社会对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重构

 2.4.1自我意识构建:独立性与黏着性的统一

 2.4.2多重人际格局:传统熟人社会基础的瓦解与延续

 2.4.3双向作用机制:熟人社会分散与凝结的统一

 附录一:制度的本质

 附录二:互联网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三章 网络社会中人的行为

 3.1网络社会的注意力经济

 3.2基于计算机中介的交流

 3.3网络交流中的均等假说

 3.4网络中的双重自我意识

 3.5网络中的自我表露行为

 附录:赫伯特·西蒙与有限理性决策

第四章 网络社会的匿名性

 4.1网络匿名的概念与分类

 4.2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

 4.3网络匿名的相关效应

 4.3.1网络匿名与去抑制化效应

 4.3.2网络匿名与群体极化现象

 4.3.3网络匿名与去个体化效应

 4.4网络匿名的正面效应:恢复、宣泄、理想自我构建

 4.4.1网络匿名的恢复功能

 4.4.2网络匿名的宣泄功能

 4.4.3个体理想自我的构建

 4.5视觉匿名对于行为的影响

 附录:网民的狂欢

第五章 网络匿名度的提出

 5.1网络匿名与实名的关系

 5.2网络匿名度的概念界定

 5.3网络匿名度的评价指标

 5.4网络应用匿名度的评价

 5.5网络匿名度与自我表露

 5.6新浪微博中的一个实证研究

 5.6.1研究假设的提出

 5.6.2数据分析与检验

 5.6.3讨论与深入思考

 附录:人们为什么追求网络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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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第一章 网络社会的基本属性


1.1人类社会演化的进程

截至2016年12月,全世界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0亿,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31亿,普及率达53.2%;中国手机网民的规模也达到了6.95亿数据来源:CNNIC发币约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与人们的现实社会工作与生活已经高度融合。社会的信息化与网络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为重要的历史进程,对人类社会带来深刻的影响。

人类文明的每一步前进都伴随着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的转型,以及文化与制度的演化。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就是一部生产工具的进化史,也是一部社会制度与形态的变迁史。按照社会主要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漫长的人类历史可划分为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及信息社会。

图1-1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与阶段

人类社会每一次进入新的社会形态,其标志性事件都是某种生产工具的诞生。大约在50万年前,人类学会使用工具和火种,劳动生产率大大提升,原始的社会组织开始出现。原始社会进入农业社会的标志性事件是农业生产工具的使用,而十七世纪蒸汽机的广泛应用推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工业文明对人类社会变革的推动力仅仅经过三百年就开始式微。最近一个世纪,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了信息社会与网络社会的生成和迅速崛起。这期间,互联网作为具有历史意义的生产工具,其兴起可以说是信息时代的标志性事件,对人类社会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1.2网络社会的概念内涵

互联网发展至今,其意义已经超越了原本的技术属性,而是成为了一种基于人与人之间关系连接的社会形态。网络的意义由技术性“物”的维度,经由网络中行为人“心”的精神维度,扩展到了由人与人之间关系组成的社会维度。网络重构了现实社会的交往规则,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互联网自身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社会。

目前国内外对“网络社会”这一概念尚无统一而权威的定义,在使用上常常与“虚拟社区”“虚拟社会”,以及“网络虚拟社会”等概念相混淆。首先,关于“虚拟社区”。Rheingold首次提出“virtual community”的概念,他认为虚拟社区是“当足够多的人带着充分的人类情感色彩,在网络中开展公共讨论,并且讨论的时间长到足够在网络空间中建立起个人关系,由此而所产生的社会集结”。可见,Rheingold的定义强调了虚拟社区基于网络互动而形成个人关系的特质。但这个定义由于排除了基于网络互动交流,但不存在个人关系的网上空间,而显得不够完整。进一步,Femback和Thompsonl将虚拟社区定义为在计算机网络中通过多次的互动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互动发生在围绕兴趣话题而形成的特定的虚拟区域。他们的定义强调了虚拟社区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Hagel和Armstrongtsl则进一步指出了虚拟社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虚拟社区中的内容是通过成员的交流产生的,进一步将虚拟社区的功能与传统的信息提供服务相区别开来。Lee在基于前人对于虚拟社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虚拟社区应具备的四个特征,一是由虚拟空间构成,二是基于各种信息技术,三是社区内容由成员交流互动产生,四是具备社区内关系。Lee对于虚拟社区的特征描述得比较完整,即虚拟社区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为其成员提供互动交流的网络虚拟空间,其内容由成员在互动中产生,成员相互间建立起一定的关系。可见,虚拟社会这一概念是对网络空间中基于人际互动而形成的局部关系群的描述,其范围及概括的对象,相对于“网络社会”的概念显得更小,也更加聚焦。

关于“虚拟社会”。虚拟社会的直译是“virtual society”,相对于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概念,国外学者更多地将其定义为基于信息技术模拟生成的虚拟现实世界。比如,Igbaria对虚拟社会这一概念有过详细的讨论,他将“virtual society”定义为“社会文化中的各个部分是基于功能构成的,而并非基于物质实体组成的那些社会结构。”这自然是一个笼统的定义。在文中,他借鉴了Grenier和Metes关于“virtual”的定义,即“一切的行为、动作、效果皆由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给予支撑并实现”。基于此,他所定义的“virtual society”,实际上指的是虚拟现实技术,通过技术的手段模拟社会文化中各个功能模块,由此创造出的虚拟社会空间。正如他在文中也提到,他的研究是为了“检验虚拟工作环境如何在社会语境中促成变革的。”可见,Igbaria对于虚拟社会的定义侧重于虚拟现实技术所构造出的虚拟社会空间,与国内诸多文献中对于虚拟社会的定义有着本质的区别。

许多中国学者站在更为宏观的视角来看待“虚拟社会”这个概念,将虚拟社会视为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大社会系统。在大量的文献中存在着“网络社会”与“虚拟社会”混用的现象,或称“互联网虚拟社会”、“网络虚拟社会”。比如,刁生福和金吾伦认为“虚拟社会”是指基于全球计算机网络化的由人、机器、信息源之间相互联结而构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的虚拟空间;与李云鹍定义的网络社会,“随着电子通信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相应的人类网络行动的呈现而产生出来的一种人类交流信息、知识和情感等要素的新型的行动空间或生存环境,它是随着虚拟现实成为维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种新现实的出现而出现的”,其含义大致相同。

此外,徐晓林论述了“互联网虚拟社会”是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一种具有特定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社会,具备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基于互联网形成并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二是形成了特定社会结构运行也必然遵循一定的规律;三是主体和主体之间必然发生联系,产生社会关系。而冯斌元所定义的“网络虚拟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实践主体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虚拟现实技术融合的基础上,通过虚拟实践创造出来的以光、电、声、色、影为表现形式,以网络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框架,依托人类文明成果,对现实世界和非现实之物进行数字化编码而建构起来的人文空间,也是人类交流信息、情感释放、知识生产的新型社会空间。

中国学者虽然对“虚拟社会”这个概念的使用显得有些混乱,但究其本质,却是相通的,在他们的定义中,“虚拟社会”之“虚拟”在于其基础结构是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而形成的虚拟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的空间。但他们同时也敏锐地指出,他们所定义的“虚拟社会”在其基本的结构上是数字化的,是虚拟的;但作为一种人类智慧的创造物,其所有构成要素都是真实的,根本无法脱离现实的世界而存在,因此又具有现实性。在一定意义上说,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别样表达和延伸。虚拟社会既不是实存的物质世界,也不是纯粹的意识或幻觉,所以也不是虚无或虚假的。虚拟社会的基础在于现实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发展和突破,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可见,即使诸多中国学者使用了“虚拟”一词来描述这一概念构成基础的虚拟数字性,却无法回避他们所定义的“虚拟社会”具有植根于现实社会的基础。

网络社会这一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学家Castells所建立的,他认为,计算机网络构建了新的社会形态,是否身处网络之中,以及每个网络节点相对于其他网络节点的动态关系,都是这个新的社会受到支配,或发生变迁的关键根源,因此可以称这个社会为网络社会。Castells对于网络社会的定义强调网络社会节点间的互联性和影响性,即有网络社会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结构特性上的含义,又具有网络社会是基于现实中节点相互连接互动而生成的现实基础。

虽然有中国学者在对网络社会的定义中也提到了其具备虚拟的特性,比如张雷认为网络社会在本质上是人类使知识充分客观化所形成的虚拟社会交往空间,在网络社会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互动,均需要依靠一定的“场域”来进行;但是无论这个客观知识的世界看起来和感觉起来有多么真实,它始终是虚拟的,离开了特定的“场域”,虚拟现实就被“关闭”了。但这个特性并不能成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这一论点的证据。哲学家齐美尔这样定义社会,他说:“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足够的频率和密度,以至人们相互影响并组成群体或社会单位时,社会便产生和存在了。”网络社会则完全符合这齐美尔的定义。网络社会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人—电脑—人”的关系,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人—人”的关系。如张雷所说,网络社会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场域,而这些场域是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基础上虚拟的。但这并不代表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因为虚拟的场域并不能完全反映网络社会的全貌,网络社会产生于人们基于网络而产生的交往和互动,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拟的。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领悟,同时为了兼顾国外学者对于相关概念认知的一致性。本书采用网络社会这一概念来界定所研究的范畴,并综合张雷和蒋广学的研究,将网络社会定义为如下: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是基于Internet计算机网络空间所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既有现实社会的形态之外,所构建起的一个客观世界和人文空间。

本书将网络社会定义为现实社会中的人基于互联网的交往互动,而形成的与现实社会相区别,却又紧密联系的新型社会形态。对于网络社会的研究属于社会科学、传播学、公共管理、管理学等诸多人文社科领域的探讨范围。本书对于网络社会的研究从微观上人类行为的视角,以及宏观上网络社会演化的视角,来深入分析相应的研究主题。

综上所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数字性。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中的行为主体基于数字信息流进行交往互动而形成的虚拟的新型社会。但这个虚拟只是构成形式上的虚拟,所有构成要素都是真实的,其构成关系植根于现实世界中的人。

二是隐匿性。网络社会中人们大多基于虚拟的身份进行交往,而虚拟身份的生成和变换所需成本较低,因此,人们的真实身份和真实的形象都有很大程度的隐匿性。

三是异步性。数字信息的形成与交互是网络社会构成和运转的基础,数字信息是可存储的,因而网络社会中的交往是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

1.3网络社会的基本属性

相对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围绕电子信息网络而运行的社会关系集合,基于虚拟数字信息的交互,形成相互间人际关系的网络。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数字信息交互,是网络社会的链接样态。一般认为,互联网是网络社会产生的基础,因此网络社会也被视为在互联网所架构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社会形式。网络社会改变了现实社会中的信息传递机制,对社会的组织形态带来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网络社会所固有的三重基本属性。

1.3.1技术属性:网络社会信息交互规则

网络社会的物理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在计算机、通信基础设施构成物理硬件层面形态的基础上,由软件技术定义出信息通信以及运行的软规则将全世界范围内的节点链接起来,构成了网络社会运行的基础架构。因此,网络社会首先是由计算机信息技术构成的技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

以技术论的视角来看,网络社会基本架构的发展历经了大致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Web1.0时代,其特征是电子邮件和BBS的盛行;第二阶段是Web 2.0时代,其特征是网络社区的发展与成熟;第三阶段是移动互联阶段,表现为智能终端和各类APP的普遍运用。可见,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于现实世界功能的模拟和呈现日趋成熟。Castells的定义同样强调了网络对于人类的工具意义,他认为互联网是网络化的逻辑缩影,可以运用于一切能经由电子链接的领域和地点,电子化的链接方式,使得互联网媒介具备去中心化的特点,网络中的任何节点都可以平等自由地沟通信息。信息技术改变了现实中人们的信息沟通方式以及交往互动规则,并持续处于使得信息的交互更有效率的发展轨迹上。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构成形式决定了网络社会有别于现实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信息的产生、流通,以及存储方式。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领悟,网络社会所固有的技术属性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网络对于人类社会的工具价值,二是网络中特殊的信息流通与交往互动的规则。因此,对网络社会本质与运行规律的理解,要建立在基于信息技术的沟通交流过程的特殊性之上。与现实世界相比,在网络中的沟通交流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实时性,网络节点间信息传递的时延可以忽略不计,超越了“如梭如失”,实现了“一击及的”。

二是扩散性,通过网络传递信息方便快捷、操作简单、形式多样,极大提升了信息传递与扩散的效率。

三是可追踪性,所有的网络活动都会在网络空间中留下记录和痕迹,根据这些信息,网络活动可以被回顾和追溯。

四是异步性,在大多数情形下,网络中的交流无须立即反馈,人际互动可以多种形式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1.3.2个体属性:网络空间中的自我呈现

网络的主体依旧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使用才让网络的工具属性以及信息交互的特殊性具备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为网络社会中的人提供了策略性操纵信息的可能。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需要调整沟通交流的具体方式,对信息的沟通过程加以控制,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策略性的处理。

美国心理学家沃尔斯提出了完美自我理论,行为人通过对网络中信息的选择、控制、调整,以及美化,在网络中塑造出更为理想的个人形象,以达到在网络社交中更好管理自我印象的目的。沃尔斯认为理想自我构建的机制可以视为“社会-技术”交互作用的结果,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认知和互动的过程产生影响,而人类社会认知和互动的过程也会进一步促进技术的改进,使得技术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正如苏格拉底也认为身体是灵魂的束缚出自柏拉图著作《斐多》,描写苏格拉底在监狱中临刑前和学生们探讨生命意义等话题的场景。注释的观点在《斐多》中出自苏格拉底之口,但也有可能是柏拉图借老师之口的表述。,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需要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需要协调自身言行去满足社会群体对于某种角色的普遍印象和价值认同,个人言行的自由和可控程度往往不能达到“从心所欲”的状态。因此,真实自我与心之所欲的理想自我间普遍存在着差距,由此而来的心理落差和情感压抑在现实中难以排遣,网络为个体释放这种压力提供了场所和空间。

在网络中,个体可以轻易创造一个虚拟的身份,并按照理想的意愿,通过对网络信息的策略性使用,将部分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和实现的心理诉求寄托到网络中的理想身份之上。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是网络社会中虚拟个体的存在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网络社会中那些一个个由数字信息所构建出的虚拟身份是现实个体“灵魂”的延伸与释放。即使基于网络的虚拟身份依然无法脱离其现实中的种种约束,但这种释放显然是重要的。本质上来说,网络身份是现实个体的数字化映射,以及内心关于自我期待的寄托。

1.3.3社会属性:网络空间中的社会集合

哲学家齐美尔曾这样定义社会:“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足够的频率和密度,以至人们相互影响并组成群体或社会单位时,社会便产生和存在了。”这个定义表述了社会概念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由多个个体组成,二是相互之间存在影响和关系,三是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群体单位。社会是由相依存的多个个体,及其相互间连接方式所构成的集合。显然,网络社会包含社会概念的三个基本要素,符合社会的定义。

网络社会的构成主体是基于网络开展社会活动,产生并维系相互间关系的人。以技术论的视角来看,网络社会中的个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存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信息。但这些可以追溯的虚拟数字信息仅仅是表现形式,从根本上都可以落实到现实中真实存在的个体之间。网络社会关系的总和,既包括现实社会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也包括仅仅依赖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在网络信息“面纱”的掩饰下,相对于现实中的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拟性,却无法完全脱离其现实基础。换言之,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的基础,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映射,且承载着部分难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虚拟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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