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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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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7-119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出版时间:2018年1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全书分上篇下篇两个部分。上篇“理论之光”分五章,分别为劳动者主体地位研究、劳动者权利研究、劳动者义务研究、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劳动者权益救济途径研究。中篇“专题研讨”。下篇由典型案例判解研究分

作者姓名: 孟咸美,孟昕,夏圣坤

出版社: 经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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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书稿详情 稿件目录 样章赏析 图书评价

内容简介

全书分上篇下篇两个部分。上篇“理论之光”分五章,分别为劳动者主体地位研究、劳动者权利研究、劳动者义务研究、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劳动者权益救济途径研究。中篇“专题研讨”。下篇由典型案例判解研究分列成章。


作者简介

孟咸美  1963年生,江苏省泰州市人。1985年南京师大毕业分配至扬州师范学院工作,现任教于扬州大学,主讲《经济法》等多门课程,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江苏省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市总工会“义工教授团”志愿者等学会职务及社会工作。

出版专著《房地产法学理论与实务》(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你所关心的消费者权益法律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竞争法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14年)。主编全国高职高专通用教材《经济法》《物流法概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年),参编法律硕士精品教材《金融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房地产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等多部国家规划教材。在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多篇。1997年获江苏省普通高校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999年《论合同的解释》获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08年《竞争法研究》获江苏省高校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孟  昕 女,1990年12月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在《扬州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公民环境权》《论商业银行强制性退市的法律监管》等论文三篇,出版专著《房地产法学理论与实务》(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兼任扬州市总工会“义工教授团”志愿者。

夏圣坤  男,1972年11月出生,扬州市总工会“义工教授”进企业项目负责人,长期从事职工教育维护工作的研究与实践,具有较强的基层工作经验。


稿件目录

上篇理论之光

第一章劳动者主体地位研究

第二章劳动者权利研究

第三章劳动者义务研究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第五章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研究

第六章劳动者权益救济途径研究


中篇专题研讨

第一章劳动法基本原则及劳动政策分析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分析

第三章工会法与职工民主参与权分析

第四章工资法分析

第五章社会保险法分析


下篇判解研究

第一章劳动合同纠纷判解研究

第二章特殊用工关系纠纷判解研究

第三章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纠纷判解研究

第四章经济补偿金等纠纷判解研究

第五章社会保险纠纷判解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本书著作团队所获相关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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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上篇理论之光

第一章

劳动者主体地位研究

一、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分析

我国立法中的“劳动者”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自从《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劳动者”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是受立法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认识水平的限制,该法并没有给“劳动者”下任何定义,而是直接用“劳动者”这一概念涵摄所有“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的人。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世界书局,1934年版第7页《劳动合同法》沿袭了《劳动法》的这一范式,该法第2条将其规范的对象直接称为“劳动者”,既未界定劳动者的内涵与外延,也未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区分,采取的是单一主体模型。然而实践表明,“劳动者”的含义往往过于宽泛,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并以劳动报酬作为自身及其家庭的生存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以被称为劳动者。这就导致中国有8亿多劳动者,虽处于不同的阶层,归于不同的群体,但都在一个立法层面进行保护,都由统一的劳动法律规制。

近代民法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并据此对民事主体仅作极抽象的规定,即规定民事主体为“人”。它是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的高度抽象的规定。但是,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雇主占据着越来越多的资本,在经济地位上日趋强势,劳动者的地位则日益下滑,此消彼长,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的近代民法在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往往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劳动法作为区别于传统民法的特别法遂应运而生,为避免因抽象人格导致的实质不公正,其基于“具体人”的理论预设,通过“对不同的人给与不同的对待”引入实质正义:首先,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其次,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劳动者的具体利益是不同的。再次,劳动者本身也存在很大区别,有的勤奋敬业,有的消极疲沓,有的属于高学历人才,有的只能提供简单劳动。因此,劳动法关于“不平等主体”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具体人”假设之上。所谓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性,只有在具体比较中才可能成立,倾斜立法也只能是向具体的弱势一方倾斜。所以,在劳动者的模型选择方面,不能过于单一,必须更加具体、更加细化,否则就难以确定倾斜的力度与方式。

当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并非绝对“一视同仁”,在个别制度设计上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立场,一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高收入人群体实行经济补偿金的“双限高”,二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两个规则限制具有其合理性,也符合学界所主张的“建立多元主体模型、实施分类规制”的思路。邬砚,《从单一走向多元:〈劳动合同法〉主体模型的解析与重构》,《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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