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今天看来,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标配”不是民法总则,而是债法总则。2016年的法国债法改革对《法国民法典》的修订是在债法领域内将规范抽象的作业推进了一层。它解答了中国在债法体系构建中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即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发达、通则规范薄弱的情况下,如何重建债法体系。法国债法修订凸显在债法体系构建中债之渊源的主导地位以及合同的基础地位。
法国新债法将“准合同”限缩为利益不当变动的恢复机制;对“准合同”所涵盖的三种制度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与不当得利,均设立了专章。人们不仅第一次在法典中看到了法国的不当得利规则(此前均是通过判例与学理构建出来的),还可以较为清楚地判断三者的内容与关系。
作者简介
李世刚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首尔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韩国韩中日民商法统一研究所研究员。
现为复旦大学副教授,从事民商法、经济法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并长期致力于比较私法的研究。
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律适用》《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社会科学》《国际商事法务》《国际比较法杂志》(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等国内外期刊杂志发表论文数篇,已出版专著两部。
多个研究课题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等支持,并参与多项国际学术合作项目。
引言:研究对象
第一章 债法改革:法国民法现代化的重要步骤
一、新世纪法国民法现代化的原因与目标
二、新世纪法国民法现代化进程回顾
(一)担保法改革前的《法国民法典》
(二)担保法改革对债法改革的影响
三、法国债法改革的进程
四、法国债法改革中具体制度的调整方向
五、法国债法改革的目标
六、法国债法改革所面临的困难
第二章 债之渊源与债法结构的选择
一、法国旧债法体系的不足与出路
二、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
(一)法国五十年前的尝试:法律行为的法典化与中心化
(二)对法律行为中心化方案的反思
(三)法国新债法的方案:合同的中心化与一般准用条款
(四)比较法上的印证
三、合同法与债法通则的关系
(一)将债法通则从合同规则中剥离
(二)特别合同与债之渊源、债之通则并列
(三)比较法上的印证
四、债之通则与债之渊源的关系
(一)以“债之渊源”命名债法分则部分
(二)先分则,后通则
(三)比较法上的印证
第三章 准合同及其类型的安置
一、关于“准合同”概念的两种理解
(一)反对使用“准合同”概念的理由
(二)支持者保留“准合同”概念的理由
(三)法国新债法的方案
二、“准合同”三种类型在《法国民法典》中的安置
(一)法国新债法坚持“非债清偿”与“(狭义)不当得利”二元区分主义
(二)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非债清偿并列
三、比较法上的印证
第四章 无因管理制度的小幅调整
一、构成要件
(一)管理人的行为能力
(二)为他人利益计的管理意图
(三)对本人有利的管理行为
(四)不存在本人的合理反对
二、效力
(一)管理人的债务
(二)本人的债务
引言:研究对象
2016年10日1日,法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合同法、债法一般规则与证明的改革法令》生效,自此《法国民法典》债法部分(特别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除外)被全面修订,法国债法无论在体例还是内容上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可以称之为“新债法”。由此法国完成了债法现代化的第一阶段任务,迈出了法国民法改革中最为关键和最为艰难的一步。
壹
刚进入二十一世纪,法国就决定全面修订民法典,计划对民法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或者说“现代化”。法国债法改革即是此次《法国民法典》修订与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全面启动开始于2005年9月学者草案《卡特拉草案》的问世,该草案触及了《法国民法典》中除特别合同以外的几乎全部债法内容。但由于债法修订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并能集中体现既有法典的保守与现实诉求的冲突以及法国法传统特色与比较私法发展的冲突,出现了较多不同的意见,随后立法者决定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债法改革。于是我们又看到了另外一套学者草案,即在法国司法部支持下,由法兰西学院院士泰雷(Franois Terré)先生主持并完成的《泰雷合同法草案》(2008年)、《泰雷民事责任法草案》(2012年)和《泰雷债法草案》(2013年)。
在这两套学者草案的基础上,法国司法部也陆续提出引起广泛讨论的官方综合意见,例如早期的《司法部合同法草案》(2008年)、《司法部债法总则与准合同法草案》(2011年)。到了2013年10月法国司法部对前期工作进行整合、公布了一份《债法改革草案(2013)》,其范围涵盖债法一般规则、合同法、准合同,排除了对侵权责任法和特别合同法具体制度的修订,这与后来(2016年)完成的债法改革基本一致。
面对旷日持久的讨论与拖延,法国议会最终决定借鉴2006年担保法改革的经验,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以尽早完成债法改革的第一阶段工作。2015年2月,法国议会授权政府以“法令”的方式修订《法国民法典》债法部分(特别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除外)。2016年2月10日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合同法、债法一般规则与证明的改革法令》(以下简称“债法改革法令”),并决定于同年10月1日生效。这标志着法国债法改革历时十余年的准备与争论,现已取得了阶段性的立法成果。法国新债法的面世成为大陆法系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贰
这次修法对《法国民法典》第三卷中间部分[第三编、第四编、第四编(二)]的编章结构、标题与条文进行了全面的更换与调整,而其他部分的条文编号与内容仍维系原状,这体现了立法者希望修法工作能尽可能少地影响民法典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的初衷。
依据《债法改革法令》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从其第三卷(“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的第三编起集中规范新债法:第三编“债之渊源”(第1100条到第1303-4条除特别说明外,本书所引条文均为依据《债法改革法令》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中的条文。)、第四编“债之通则”(第1304条到第1352-9条),第四编(二)“债之证明”(第1353条到第1386-1条),之后各编依次维持原民法典中有关各种有名合同的规范(由于特别合同不属于本次修订内容,其编章节目、条文号与内容均无变化)。其中,第三编“债之渊源”分成“合同”、“非合同责任”(即侵权责任)与“其他债之渊源”三个单元;第四编“债之通则”分成“债的类型”、“债的运转”、“债权人的诉权”、“债的消灭”与“返还”五个单元。
法国新债法体例有三个特点:
一是,“债之渊源”独立成编,在债法体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是,先原因(“债之渊源”)再结果(“债之通则”),先具体再抽象,以体现思维逻辑的过程。
三是,所有的特别合同附在债法一般性规范的最后部分,呈开放态势。
法国这次的立法经验很突出地表明,债之渊源对债法的结构影响巨深,它成为了逻辑的起点。决定债法架构的若干基本问题实际就是处理与债之渊源紧密关联的若干组关系。例如,如何对待“法律行为”概念的地位及其与合同规范的关系?如何处理合同法在债法体系中的地位,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如何处理债法共性规则与不同原因所生之债的特殊规则的关系?如何安置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合同、侵权以外其他债之渊源的规范?
因此,法国债法改革对债之渊源与债法体系的关系的处理策略,成为我们关注与研究的重点内容。
叁
债的渊源不仅成为逻辑的起点,也在法国新债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法国新债法虽设立了债法通则单元,但“债之渊源”单元囊括了丰富的内容。“债之渊源”一编涵盖了三个部分:合同法总则、非合同责任法和其他债之渊源的规则,内容重要。
不过,非合同责任(即侵权责任)制度改革并未成为此次法国债法改革的对象,立法者只是将原来民法典中的内容搬迁了过来、更改了条文序号而已(从第1240条到第1245-17条)。本轮债法改革为后来侵权责任法改革预留出空间,经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非合同责任”单元的条文序号的布局暗示着未来侵权责任法规范将从第1323条到第1299条(本轮仅把旧有规范放置在第1240条到第1245-17条,其余空缺待定)。2016年4月29日,法国司法部公布的《民事责任改革法草案建议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予以了印证。
同时,合同法总则虽是新债法的重要内容,但它建立在我们曾研究过的三套草案基础之上,有关内容可参阅拙作《法国合同法改革: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且条文数量较多,我们拟另行论述。
而在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中,规范合同与侵权行为以外的所谓的“其他债之渊源”单元格外引人注意,它替代了原来民法典中的“准合同”部分,分“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与“不当得利”三章,具有比较法上的重要意义。
因此,本书仅就合同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债之渊源”单元进行论述,详言之,是对《法国民法典》所规范的“准合同”(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不当得利)的新立法进行阐述。
肆
其实,法国立法者一方面希望维护《法国民法典》的原貌和法律规则的历史延续性,顾及法国旧有的立法体例、司法传统和学术传承,另一方面面临着许多欧洲法律工作者推进欧洲私法统一的努力。不过从新债法的整体结构与内容来看,法国的法律改革者仍以坚持、强化和彰显能跟得上时代步伐的法国民法作为一项目标,并将其贯彻到债法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上。
我们希望,通过比较研究之方法、相关背景之厘清、债法草案之翻译,能真切地反映出法国新债法的内容与特点,以及,在债法改革进程中,法国国内法与具有代表性的域外法、模范法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并能对中国民法典债编的制定在体例与内容上提供一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