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一站出版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400-6677-036 全 国 免 费 咨 询 热 线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究
点赞
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8-217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出版时间:2018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本书概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决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积极、深入地改革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

作者姓名: 沈红卫等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订购电话:400-6677-036

优惠活动:出书作者购书享受65%折优惠。

购书服务:满59免运费 : 由一站出版网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6:00前完成下单,预计5天可送达

图书定价:58

书稿详情 稿件目录 样章赏析 图书评价

内容简介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决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积极、深入地改革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本书深入研究了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起诉程序、审级制度、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等热点问题,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措施。 

作者简介

    沈红卫 男,1967年8月生,湖南湘阴人,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程序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律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著作5部,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7项。

稿件目录

目录

第一章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和历史演进

第一节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

第二节审判中心主义与其他概念辨析

第三节审判中心主义的历史演进

第四节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法理论基础

第二章主审法官制度

第一节主审法官的含义及提出

第二节主审法官与其他审判组织和人员的辨析

第三节主审法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主审法官制度之科学构建

第三章主任检察官制度

第一节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主任检察官制度设计

第四章刑事审级制度

第一节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审级制度的关联性

第二节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设想

第五章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程序

第一节我国侦查程序之现状分析

第二节“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对侦查程序的影响

第三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下我国侦查程序的应对

第六章审判中心主义与起诉程序

第一节侦诉关系之重构

第二节撤回公诉制度

第三节起诉书一本主义

第七章审判中心主义与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以审判为中心对第一审程序的影响

第二节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一审之应对

第三节庭前会议制度

第四节交叉询问制度

第五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第八章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影响

第二节刑事二审程序完善的建议

参考书目

后记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究>


查看更多>
样章赏析

第一章

 

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和历史演进第一节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

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就撰文针对审判中心主义进行了系统化的论述,他指出:“审判中心主义指审判(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判)是决定国家对于特定的个人有无刑罚权以及刑罚权范围的最重要阶段,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更不得被迫承受罪犯的待遇。”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审判中心主义分为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预审等程序中,主管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当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同前注。也有学者认为:“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日报》20141110日。还有学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阶段是中心,侦查、起诉是服务、服从于审判的。”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法制资讯》2014年第6期。笔者在这里将其概括为阶段说,这一学说也是目前大多数学者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解。他们均强调审判,特别是第一审庭审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同时认为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的标志。另有学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人民法院报》2015114日。。同时强调“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同前注。。笔者将其总结为标准说,其核心在于将审判理解为理想化的审判,也就是说要以达到公正、公开、公平要求,兼顾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此来开展各个诉讼阶段的工作。

在笔者看来,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机械化、孤立化的一个概念,其内涵极为丰富,在整个司法改革之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位置。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背景下考虑,审判中心主义首先是一种理念,贯穿于整个刑事公诉案件之中,各诉讼阶段的任务均围绕审判为中心展开,制度构建均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基点,树立审判的最终权威;其次,是以审判职能为中心,从诉讼构造论的视角来看,审判作为一种职能,处于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之上,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实现稳定的三角形构造,实现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最后,是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需要落实到庭审,尤其是第一审的庭审过程之中,实现定罪量刑在法庭、攻守防卫在法庭、举证质证在法庭,回归庭审本位,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9页。让法院对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进行严格地审查判断和检验取舍,以转变侦查、起诉和审判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状,扭转冤假错案屡屡发生的窘局。余文唐:《从刑事诉讼阶段展开,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报》20141231日。笔者将其概括为综合说,它吸收了阶段说和标准说的合理内涵,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与完善。

第二节审判中心主义与其他概念辨析

一、诉讼阶段论与审判中心论之争

在诉讼法学者相关法学论著中,“刑事诉讼”这一概念被划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刑事诉讼则仅指起诉至审判之间的诉讼程序,该程序以审判为中心。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在狭义说的基础上,西方诉讼法学家总结了人类诉讼史的发展进程,概括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实际状况,主张“审判中心论”,认为诉讼就是审判。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规定在法院可能会被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的方法”周士敏:《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由审判中心说到诉讼阶段说》,《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而在广义说的影响下,我国学者持“诉讼阶段论”,认为刑事诉讼是一种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若干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环节,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处于平行地位的“三道工序”,它们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并无位阶之分。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3),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诉讼阶段论将诉讼活动的开始到终结看作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刑事诉讼各阶段”循序进行、相互连接而又各自相对独立,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完整的、有其自身的任务和形式的一个整体。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人民法院报》2014620日。这与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背道而驰,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语义下,刑事诉讼程序被划分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审后程序。审判程序作为中心,审前审后程序服从并服务于审判程序。

单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诉讼阶段论统治下的流水线模式在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确实卓有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忽视被追诉对象人权保障的倾向,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异化成了行政治罪过程,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当前,有学者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彰显审判中心主义,检讨诉讼阶段论甚至将其舍弃。同前注。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要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典结构进行彻底的、一步到位的改革是不现实的,我们要以科学辩证的态度对待刑事司法改革,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做好刑事司法工作,统筹公、检、法三机关,保证各机关依法履职,逐步加入司法审查因素,扭转只配合不制约的现状,实现审判中心地位的回归,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司法的整体水平。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之辩

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这两个概念字面上仅一字之差,而且都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党政文件正式提出的,这就要求我们厘清这两个相近概念的关系,避免在实践中陷入误区。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是在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对庭审中心的内涵做了明确界定:“牢固树立庭审中心理念,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居中裁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可见,庭审中心主义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解决起到决定性作用。徐玉、李召亮:《庭审中心主义刍论》,《司法论坛》2014年第2期。

学者对于这对概念之间的关系各有见地,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顾永忠教授认为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活动与侦查、起诉、执行活动的外部关系,而庭审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进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两者的密切联系体现在:审判中心是庭审中心的前提和保障,庭审中心是审判中心的逻辑推演和主要实现路径。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法学适用》2014年第12期。第二种观点认为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合理内核。对于事实认定,审判中心相对于侦查中心的优越性,主要是通过庭审体现的,因此,确认审判中心,必然要在逻辑上推演出庭审中心。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丧失了公开、公正、三方参与以判断被追诉方刑事责任的庭审活动,审判中心主义将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从谈起。


……

查看更多>
其他推荐
先出书后付款 费用低至极致 由专人全程负责 足不出户出作品
看过本书稿的人还看了 换一批
服务保障
先出书后付款 费用低至极致 由专人全程负责 足不出户出作品
更多
  • 专人对接
    专人与您无缝对接,信息沟通无障碍,及时解答作者关心的问题
  • 贴心服务
    出版费用不仅可以先出书后付款,而且还可以分期付款。
  • 多重服务
    代发稿费、代理发行、授权组稿、版权维权、知识产权法律援助
  • 到门服务
    书稿往来由顺丰快递送达,我方结算。货运图书时,物流公司送书上门。
  • 跟踪服务
    图书出版后,2年内出现图书掉页、装订开胶,无理由重印。
  • 援助服务
    遇到版权纠纷时,提供法律援助。如遇到赔偿,返还部分出版费。
  • 责任保障
    可享受一站出版网责任保障体系优先赔付,出版费差价3倍赔付。
  • 开具发票
    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开具的发票都可在北京市税务局网站上可查询。
  • 免费仓储
    如果作者包销图书时,一站出版网免费为作者提供一条龙图书分销服务。
客户评价
先出书后付款 费用低至极致 由专人全程负责 足不出户出作品
为该书打分
还能输入500字
% 好评率
好评
中评
差评
  • 领先行业

    团结协作 资源共享

  • 后付费用

    先出书,后付款

  • 多重保障

    多重服务 专人对接

  • 一站式服务

    平台保障 先行赔付

扫一扫 关注出版服务网微信

400-6677-036
周一至周日 9:00-18:00
(仅收市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