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监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从社会性别理论视角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揭示了以上现行法律制度运行中的一些盲点,针对如何消除各种制度化的性别歧视、确立更具性别敏感的立法与政策提供了诸多的认识和建议。
作者简介
刘梦博士,现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兼任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编委,首都师范大学讲座教授,东北师范大学、青岛理工大学、浙江理工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兼职教授。
蔡锋,男,1957年出生,陕西岐山人;先后获西北大学、河南大学、北京大学历史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从事中国古代文化、经济等研究;现任中华女子学院编审、学报主编。
目录
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
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框架黄列
对立法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的实践
——以对《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为例刘明辉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研究综述孙晓梅
公务员招考入职条件对女性的多重歧视研究刘小楠
儿童保护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研究
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
——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王雪梅
儿童忽视的保护原则与机制探究李军
论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理论依据马忆南
村民自治规范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周应江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围绕宜兴失独老人胚胎争夺案展开浦纯钰
女性犯罪的法社会学分析
——以苏州工业园区女性犯罪为蓝本苏云姝左国军
当前生育保障体系中的矛盾关系与对策探究蒋莱
婚姻家庭法研究
略论婚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
——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的社会反响谈起杨大文
婚姻关系适用合理信赖保护之思考何丽新
离婚债务清偿:法律规制与伦理关怀王歌雅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及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官玉琴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证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和审判思路马忆南贾雪
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南京市六家基层法院四年(2011—2014)
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赵莉丁钰
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孙若军
徒“法”不足以自行
——从“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看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相关
制度的完善杨晋玲
生育政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及对策许莉
监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演进规律与现实走向曹诗权
未成年人监护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反思但淑华黄晶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变革及启示
——以法律价值分析为视角陈苇姜大伟
我国成年监护法律之缺失与完善
——以民事审判实践为依据林建军
论国家监护的补充连带责任
——以亲权与监护的二元分立为视角熊金才冯源
反家庭暴力法研究
立法防治家庭暴力的五个基本理论问题蒋月
家庭暴力专项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研究述评(2000—2012)薛宁兰
论我国家庭暴力概念
——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夏吟兰
适度加强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略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与改进
李明舜曲美霞侯宗兵
公安执法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之主要困境及破解
——以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为切入姜虹
一、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框架的提出
(一)问题的发现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我国按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的规定,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提交了数次国别报告。近年来,在推进法律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也取得一些进步。但在社会各领域、各层级中仍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从已有利用性别视角审视我国法律法规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发现,一定程度上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如许多著述和文章在指出性别歧视问题时,会使用法律的性别盲点/盲视、直接/间接歧视、制度性歧视等不同的表述。以性别盲点/盲视和间接歧视为例,二者之间有没有区分?如果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着手,这是属于在两性间“不做区分”的性别盲点/盲视范畴,还是属于“明显中立”但因实际上给妇女造成不利而构成间接歧视?实际上,似乎不同歧视形式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而区分的关键恐怕在于必须从具体语境和个案着手,尽可能掌握不同歧视概念的内涵和判断标准,这样才会有利于促进法律对妇女的保护,推动两性平等。由此,有必要在以性别视角审思法律时,厘清性别歧视概念的微妙区别,从而识别出歧视背后的深层原因或制度性原因。这促使我们尝试以框架形式对法律中存在的主要性别歧视形式加以区分。当然,本文探讨的框架只是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法律的方法之一,不排除还有其他方法、工具和路径可以利用。
(二)框架的理论依托
根据近现代女权主义法律学说,从女性与法律的遭遇、对法律的认知和累积的经验出发,法律被认为包括三个维度,即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执法和作为法律的支持环境的习俗/传统文化。有关对法律的扩大性学理解读,主要参见朱迪斯贝尔著,熊湘怡译:《女性的法律生活:构建一种女性主义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凯利·D阿斯金、多萝安·M科尼格编,黄列、朱晓青译:《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凯利·D阿斯金、多萝安·M科尼格编,黄列、朱晓青译:《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二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Rebecca Cook著、黄列译:《妇女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Mary Becker,etc著:《女权主义法学:认真对待妇女》(Feminist Jurisprudence:Taking Women Seriously)(West Group,2001),CAForell & DMMathews著:《妇女的法律》(A Law of Her Own)(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0)等论著。具体地讲,规范性法律文件指经由法律程序颁布、正式制定的法律;司法/执法部分指法院、行政机构、公安及所有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和解释,及其赋予法律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本身又会被转化为法律;习俗/传统文化则指传统文化、知识与现实赋予法律及法律实施的内容及我们对法律规范和执法的态度及认知、对法律的利用和法律法规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以妇女参政权为例,只有当妇女解构了法律的公/私领域的划分,同时有意愿也有能力参政时,只有当为妇女提供更多参与机会的配额制不被司法/执法者视为违反两性平等原则时,此项权利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权利。法律的三个维度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见图1)图1法律的三个维度
强调法律的三个维度使我们能够从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审思法律,尽量充分客观地考量法律的所及范围、影响和作用。对妇女而言,这种对法律的扩大式概念化和解读尤其意义重大,它包括并非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的“私”领域,即父权制限制妇女生活的场域,从而使习俗和文化作为法律的支持性环境成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我们从社会性别视角剖析法律和法律制度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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