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发展以及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的历史演进,比较了两国互联网治理理念、模式、策略、效果等方面的异同。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网络信息化对世界社会主义的重大现实意义。执政党应当从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重视互联网治理,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作者简介
阚道远 男,安徽宣城广德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法学(政治学)博士。现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研三部副主任、副教授,全国税务系统领军人才、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人才,主要从事网络政治、意识形态、党的建设、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出版《网络政治传播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出版社)、《涉税舆情管理》(中国税务出版社)等专著,在《红旗文稿》《思想理论教育导刊》《现代国际关系》《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文章70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人民网、新华网、求是理论网、中国社会科学网转载,研究成果受到有关部门好评,产生积极社会舆论影响。
目录
导论
01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02研究对象的界定
03国内外研究现状
03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032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04研究的主要方法
041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
042文献研究法
043历史叙述与逻辑论证相结合
044比较研究法
05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051本书的拟创新之处
052研究的主要难点
06研究的基本框架
第1章互联网发展及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
11互联网发展与治理
111世界互联网发展
112全球互联网治理
12网络信息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121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
122社会主义国家获得的崭新机遇
第2章中国越南的互联网发展
21中国的互联网发展
211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
212中国互联网发展历程
213中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22越南的互联网发展
221越南互联网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
222越南互联网发展历程
223越南互联网发展现状
23中越互联网发展面临的问题
231网络意识形态复杂敏感
232网络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233网络信息技术相对落后
234网络治理能力亟待提升
第3章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理念比较
31中国互联网治理理念
311树立建设网络强国的目标
312坚持发展与治理同步进行
313维护网络主权和网络安全
314倡导全球互联网良性治理
32越南互联网治理理念
321大力发展互联网科技
322促进互联网成果转化
323全力保障互联网安全
324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治理
33中越互联网治理理念的共性与差异
331理念的共性
332理念的差异
第4章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模式比较
41中国互联网治理模式
411统一治理机构和工作体系
412引导非政府因素参与治理
413着力加强治理的法治保障
414形成与时俱进的动态治理结构
42越南互联网治理模式
421政府主导互联网治理过程
422日益重视非政府力量参与
423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
424追赶型的互联网治理
43中越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共性与差异
431模式的共性
432模式的差异
第5章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策略比较
51中国互联网治理策略
511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512加强网络信息舆论治理
513保护和利用大数据资源
514着力推进电子政务发展
52越南互联网治理策略
521实施网络运行严格监管
522严厉整治网络不良信息
523大力提升电子政务水平
524力促经济和安全的平衡
53中越互联网治理策略的共性与差异
531策略的共性
532策略的差异
第6章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效果比较
61中国互联网治理效果
611网民思想行为日趋成熟
612互联网技术水平大幅跃升
613网络安全环境有力改善
614经济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62越南互联网治理效果
621互联网技术进步速度加快
622互联网产业发展引人注目
623网络社会治理喜忧参半
624文明网络行为亟待塑造
63中越互联网治理效果的共性与差异
631效果的共性
632效果的差异
第7章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异同原因分析
71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形成共同点的原因
711维护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安全政治目标的一致性
712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共同任务
713发展中国家相似的发展阶段和技术基础
72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存在差异的原因
721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
722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不同
723执政党政治改革(革新)实践不同
第8章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的启示
81从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重视互联网治理
811有力回应西方压力,维护政权安全
812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813支持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进步力量
82互联网治理要符合基本国情,掌握治理规律
821准确把握互联网治理的世情国情党情
822不照搬照抄西方国家互联网治理模式
83加强党的互联网执政能力建设
831不断提升党的用网治网水平
832增强防范互联网风险的能力
84正视优势和问题,顺应互联网治理趋势
841充分利用互联网治理中的时代契机
842准确把握互联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843进一步改进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思路
参考文献
后记
第1章互联网发展及其对社会主义
国家的影响在人类发展历史进程中,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先后发生。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深远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以网络信息化为龙头的新科技革命促进了人类社会的新变革,开拓了人类活动的虚拟空间,带来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新议题,大大提升了人类的文明程度和认识、改造世界的能力。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2/16/c_1117481089htm,2015-12-16伴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一日千里,如何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正效应,规避互联网副作用,即实现互联网良性治理成为各国关心的话题。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技术领先,互联网普及率高,首先对治理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和研究总结。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互联网世界的后来者,面临着网络信息化的严峻挑战,在信息技术变革、组织管理模式、宣传思想工作、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等多方面经受互联网发展的新考验。同时,网络信息化对生产力的促进、对社会主义思想理念的传播和对构建新社会形态的积极作用,也为社会主义国家和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带了新机遇。11互联网发展与治理
111世界互联网发展
互联网Eric Hall在《互联网核心协议:精确指南》中将互联网定义为“一个全球互联网计算机的网络,其中任一台计算机的用户可以与网络上的其他计算机进行联络”。Hawkison也认为互联网就是一个“计算机网络的集合”。这两种论述只是将互联网看作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世界各地的计算机连接在一起的网络,只强调互联网的技术,而忽略了互联网的社会应用。1995年,联合网络委员会认为,互联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1)通过全球性的唯一的地址逻辑连接在一起。这个地址是建立在‘网络协议’(IP)或今后其他协议基础之上的。(2)可以通过‘传输控制协议’和‘网络间协议’(TCP/IP),或者今后其他接替的协议来进行通信。(3)可以让公共用户或者私人用户使用高水平的服务。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上述通信及相关的基础设施之上的”。这一含义不仅概述了互联网运行的技术基础,更涉及互联网发展的目的及其动力:社会的需求及应用。是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网络。1946年,莫奇来(WJMauchly)教授及其爱徒爱克特(WJEckert)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制了世界上首台电子计算机,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揭开了人类使用计算机的序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发展,互联网逐渐进入民用领域,在世界范围内走进千家万户。
其实,更确切地讲,互联网是冷战的产物。1969年,为了更好地将美国从事军事分析和科学研究的电脑连接在一起,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项目局(ARPA)研发了阿帕网(ARPANET),即今天互联网的雏形。当时阿帕网仅供美国军方人员和科研人员专用,使用范围极为有限。随后,美国军方将阿帕网连接了4个计算机中心,形成多网互联的基本结构,成为阿帕网演变为互联网的重要里程碑。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的互联网逐渐普及发展。1983年,通信协议“NCP(网络控制协议)”被“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所取代,成为全球互联网(Internet)诞生的重要标志。1991年,万维网(World Wide Web)及简单的浏览器由欧洲粒子物理研究所科学家提姆·伯纳斯李研发成功,更加便利互联网向社会推广普及。1993年,互联网浏览器Mosaic由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研发并投入商业领域,助推了互联网用户的激增。
互联网的商业化从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启动。各国发现,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浪潮下,互联网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决不能轻视,应当从政府层面对其发展和治理进行统筹规划,并着手建立本国的互联网络。1993年,美国率先启动“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行动计划”),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巨大的示范带动效应。随后,欧盟出台“欧洲信息空间(EIS)计划”,加拿大耗资75亿加元启动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计划,日本决定建设“信息研究及流通新干线网”,韩国也斥巨资建设信息高速公路。1993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提出建设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金桥网”),成为中国启动网络信息化建设的历史标志。世界范围内出现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热潮,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
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迭代加快,第二代互联网(Web20)已经彻底取代了第一代互联网(Web10)成为互联网新形态。Web20的特点在于网民不仅能浏览信息,还能主动生产和发布信息,相互交互分享和使用信息,成为信息的大众“生产者”和“传播者”,获得了互联网空间的“主体地位”和“重要身份”,近年来网民人数出现爆炸式增长。根据世界互联网数据网站统计,截止到2016年6月,全球网民达到367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1%,2000年到2016年网民增长了9183%。世界互联网数据网站:“The Internet Big Picture”,http://wwwinternetworldstatscom/statshtm2017-07-30。
112全球互联网治理
西方的“治理” (Governance) 概念原为控制、引导和操纵之意。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使用“治理”一词,更多强调政府向社会放权和授权,希望弱化政府权力,秉持多主体、多中心治理等主张,实现社会自治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共治,具有典型的“社会中心主义”取向。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在最初阶段,一般用“互联网规制”或“互联网监管”来描述对互联网领域活动的规范。但是,“规制”和“监管”的强制色彩过于明显,主要表现为:政府是互联网“规制”和“监管”的主体,具有重要的主导权;权力运行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网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和规制,基本发挥不出各自作用;主要使用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事实证明,“规制”和“监管”的措施与互联网的开放性、全球性、匿名性、快捷性等基本属性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和冲突,很难采用自上而下的金字塔模式和单向度发号施令来规范互联网领域。在共同治理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更加民主、多元、包容和自律的方式来规范互联网发展,实现互联网领域的管理思维和方式方法转变,或许是符合互联网发展潮流的可行之道。因此,“互联网治理”逐渐成为一个能够被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王慧芳:《中日互联网治理比较研究》,中国矿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4年,第15页。
2005年,联合国互联网工作小组对互联网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2005年6月,联合国互联网工作小组(WGIG)在广泛征求各政府及相关组织观点的基础上,在其工作报告中对“互联网治理”(IG)做出的工作定义(Work Definition)。而《网络与治理: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15)》认为,“互联网治理”可以被界定为:以促进信息社会发展为目标,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等网络空间行为主体从互联网技术架构维护、互联网资源管理、互联网空间规则制定三个维度开展互联网事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进行了定义,即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组织在发挥各自角色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和应用一致的原则、规范、规则、共同制定政策以及发展和开展各类项目的过程,其目的是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
虽然不同历史阶段对互联网治理的理解不同,但就具体实践而言,均是国际社会各方着眼于互联网发展的技术与社会双重属性,对相关问题进行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实践活动。总体而言,互联网治理实践迄今大体可划分为两大阶段。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课题组:《网络与治理: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15)》,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159页。
第一阶段:技术治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是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初期,主要被高校和科研机构用于数据与信息的传输,社会化程度不高,但互联网的优势却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此阶段中,对于互联网的认知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而治理仅限于技术架构,因此,亦被称为“技术中心”模式,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参与主体多元,但以私营部门为主导。此时的治理界普遍弥漫“网络自由主义”思想,反对政府介入互联网事务,担心其“强权”“官僚”损害网络平等、开放的基本架构。因此,虽然治理的参与主体由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个体组成,但私营部门发挥绝对主导作用。
二是治理机构以技术协调与管理机构为主。无论是国际层面的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还是地区层面的CENTR(欧洲国家顶级注册管理机构委员会)、APNTC(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着眼于标准制定与技术推进。
三是互联网技术架构、应用功能为主要关注点,包括域名系统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管理、根服务器系统管理、技术标准管理、互传和互联管理、创新和语言多样性等,如建立TCP/IP、ISO/OSI模型,对域名和IP地址分配实施管理,以及解决网络费用结算等问题。
四是治理决策通过国际合作完成,但这种合作是“自下而上、非集中化”的方式,主要通过治理机构或“松散”的论坛,由各国技术专家、运营商以及用户等经过广泛“协商”与“咨询”后达成统一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
第二阶段:综合治理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互联网的应用性逐步提高,其社会化程度和普及率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治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不再局限于技术的维护,而是更强调互通互联的综合治理,注重其社会应用性。2003年和2005年,联合国主导下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分别举行了日内瓦、突尼斯阶段会议,促使国际社会对互联网治理展开深入细致的探讨。2004年和2006年,“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分别成立,逐步为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交流和磋商国际互联网治理问题的平台。此阶段的治理实践被称为“综合治理”模式。
一是治理机构趋于多元且初具综合治理能力。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加入治理进程,与传统治理机构共同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作为国际综合治理机构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与互联网治理论坛;区域组织,如经济合作组织、欧盟、欧洲委员会等区域机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其他参与治理事务的专门组织,如国际消费者保护与执法网络(ICPEN)、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等。此外,各国政府也主要通过制定政府间协议、部门间合作等方式加强互联网治理国际合作,尤其是在打击网络犯罪与规范网络商业方面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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