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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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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9-168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出版时间:2019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

本书概述:本书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出发,对经济法主要法律问题如宏观调控法制问题、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竞争法疑难问题、劳动法疑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疑难问题、环境法疑难问题等作了理论与实务研究。

作者姓名: 孟咸美

出版社: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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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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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出发,对经济法主要法律问题如宏观调控法制问题、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竞争法疑难问题、劳动法疑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疑难问题、环境法疑难问题等作了理论与实务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司法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孟咸美,1963年生,江苏省泰州市人。现任教于扬州大学,主讲《房地产法》等多门课程,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理事等学会职务及社会工作。出版专著《竞争法研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在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多篇。

稿件目录

目录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

上篇

第一章 马克思法律思想研究

一、马克思论法的基本理论 

二、马克思关于部门法的思想 

第二章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一、邓小平论立法 

二、邓小平论执法 

三、邓小平论法律监督 

第三章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三、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四章 执法必严研究

一、执法不严已成为法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二、执法不严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 

三、严格执法,树立社会法制的权威 

第五章 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

一、经济法概念研究 

二、分析方法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六章  经济法相关概念研究

一、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 

二、经济法中通用型政策与专用型政策 

三、多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四、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第七章 经济法律关系研究

一、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八章 经济法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一、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实现机制 

三、经济公益诉讼 

经济法专题研究

中篇

第九章 宏观调控法主要问题研究

一、WTO规则与中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重构 

二、加盟WTO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立法 

三、西部大开发与经济立法 

四、WTO规则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五、加盟WTO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第十章 金融监管法制主要问题研究

一、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二、WTO规则与中国金融:挑战与法律对策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制的完善

四、商业银行退市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五、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六、论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一章 竞争法主要问题研究

一、加盟WTO与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变革完善 

二、论一般条款 

三、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研究 

第十二章 劳动法主要问题研究

一、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三期” 

二、扣押“三金”和“人事档案”不合法 

三、两类劳动合同的比较鉴别 

四、劳动合同解除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问题研究

一、消费者概念分析 

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其适用 

五、合同解释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第十四章 环境法主要问题研究

一、中国环境法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研究 

二、公民环境权研究 

三、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第十五章 其他法制问题研究

一、民主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区别 

二、新四军与苏中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三、国家安全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保证合同问题分析 

五、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学思考 

第十六章 法学教育问题研究

一、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若干问题思考 

二、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应用 

三、论研究性教学的价值及其组织实施 

四、道德与法律文化互动研究 

五、新时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 

经济法实务问题研究

下篇

案例一  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二  投资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三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四  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五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六  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八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九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分析

案例十  股权权益纠纷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附  录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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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第一章 马克思法律思想研究

恩格斯曾经这样评述:“马克思在他所研究的每一个领域(甚至在数学领域)都有独到的发现,这样的领域是很多的,而且其中任何一个领域他都不是肤浅地研究的。”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起源、阶级本质及其基本规律,从而在法学领域实现了一次彻底的革命。在进入新时代之际,深入学习和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对于繁荣法学研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法律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大部分篇幅是法学专著,卷首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就是一篇法学论文。马克思后来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学体系,即使在他后期所写的《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战》以及其他书信、摘录中也闪耀着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光辉。马克思法律思想博大精深,本章仅从法的基本理论和部门法理论两个方面略加阐述。

一、马克思论法的基本理论

法的起源问题是法学中第一个要碰到的问题,历代法学家有的认为法起源于神,有的把法视为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有的把法视为上帝的产物,等等,谁也没有真正解决法的起源问题。马克思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成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这实际上指明了法律的起源。法律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法律是物质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可见法律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变革。

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律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也是被历来的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搞得最混乱、最神秘的问题之一。有所谓神意论、正义论,也有所谓权力论、规范论,学派林立,论点各异,但都没能够揭示法律的本质。只有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由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法制的批判进一步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认识法律的本质对我们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至少有三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随心所欲。法律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本不可能是“共同意志”“全民意志”的表现,即使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不是反映所有成员的单个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表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应该是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个人的恣意横行。”其二,这种统治阶级意志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不都是法律。哲学、文学、宗教、政策等,都可以表现统治阶级意志,但它们都不是法律,只有恣意“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才具有法律的特征及效力。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此有过论述,“在这些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人们,除了必须把自己的力量组成为国家以外,他们还必须使他们的由一定的关系决定的意志获得普遍的表现,表现为国家的意志,表现为法律”。其三,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随心所欲和任意编造,而是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有其客观性。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明确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当然法律反映经济不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积极的、主动的,它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属性的论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立论基础,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法学界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不能表述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法律中也有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刑法之类的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好理解,环保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之类的法律有什么阶级性?这些观点都违背了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经典论述,都有值得商榷之处。社会主义法律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绝不是重新搞“阶级斗争为纲”或只强调法律的刀把子作用,不注重甚至忽视法律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承认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属性,承认法律的本质,与承认社会主义法律的多方面作用并不矛盾。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该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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