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
出版时间:2014年3月北京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对宋代社会保障的灾害赈济、贫民救助、仓储救助、官员优恤、军人优抚、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可以使我们对宋代社会保障具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对宋代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文化运行等相关内
作者姓名: 郭文佳
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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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8
内容简介
本书对宋代社会保障的灾害赈济、贫民救助、仓储救助、官员优恤、军人优抚、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可以使我们对宋代社会保障具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对宋代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文化运行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本书资料翔实,论述严谨,是一部理论性和学术性较强的学术专著。
作者简介
郭文佳 1965年生,河南新安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和宋史研究。现为河南省教学名师、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古代史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兼任中国范仲淹研究会理事、中国史记研究会理事、河南省历史学会常务理事等。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15项。在《中国农史》、《学术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6部,获河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河南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等7项。
宋代社会保障与经济
论宋代灾害救助程序
论宋代政府赈灾的资金来源
民间力量与宋代社会救助
宋代的济贫与助困
宋代幼儿生养与救助述论
论宋代老人的救助政策
宋代乞丐囚徒救助论略
宋代流民救助述论
常平仓与宋代灾荒救助
宋代官员优恤述论
论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及影响
宋代地方医疗机构与疾疫救治
简论宋代的林业发展与保护
论宋代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的举措
吕嘉问与市易法
宋代豫东地区的经济状况浅析
宋代政治与文化
从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看韩琦
论韩琦在御夏战争中的贡献
政绩卓著的北宋名臣韩琦
范仲淹爱民活动浅论
范仲淹与应天书院
试论商丘在宋代的历史地位
宋代的疑经思潮与《春秋》学的地位
董煟《救荒活民书》的价值与历史地位评议
北宋南京应天府士人及文化成就后记
宋代社会保障与经济
论宋代灾害救助程序
两宋时期,灾害发生后,政府有一套较为严密的灾害救助程序,以确保受灾民户得到及时合理的救助,它主要包括诉灾、检放和抄札三部分。正如宋朝臣僚所说:“今所在州县间遇歉岁,至八月则收状(指诉灾),至九月则检放,在十月则抄札。”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8之24,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
一、诉灾
诉灾是宋代灾害救助的第一道程序,它是灾害发生后,民户向官府报告灾情的行为,也称之为披诉。如嘉祐五年(1060年),仁宗诏梓州路:“今春饥,夏秋闵雨,其人户诉灾伤者,令转运使速遣官体量,蠲其赋租,仍勿检覆。”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2,仁宗嘉祐五年九月戊戌,中华书局点校本,1995年版。元祐元年(1087年)三月,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州军去岁灾伤,放税分数不多,亦有全不申诉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42。百姓遭受灾害后,只有迅速及时地向官府诉灾,才能确保政府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灾情,实施救助。
对民户的诉灾时间,宋朝有明确限制。太祖开宝三年(970年),“诏民诉水旱灾伤者,夏不得过四月,秋不得过七月。”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太祖开宝三年七月壬寅。太宗时更明确规定:“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为限。自此遂为定制。”王栐:《燕翼诒谋录》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南宋孝宗时亦规定:“诸官私田灾伤,夏田以四月,秋田以七月,水田以八月,听经县陈诉,至月终止。若应诉月,并次两月过润者,各展半月。诉在限外,不得受理(非时灾伤者,不拘月份,自被灾伤后,限一月止。)”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令》,丛书集成初编本。不过后来,由于臣僚奏请晚禾成熟较晚,并且各地具体情况不同,使得民户诉灾日期推迟半月。这点董煟在《救荒活民书》中讲得很清楚:“在法陈诉旱伤之限,至八月终止,诉在限外,不得受理。昨来臣僚奏请:晚禾成熟,乃在八月之后,今旱有浅深,得雨之处,有早晚不同,乞宽期限。得旨展半月。”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检旱》。
不过,宋朝尽管有诉灾的期限规定,但一方面由于灾情有时紧急,救助灾民要紧,另一方面,有些灾户不知具体规定,因而在救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还是有所变通的。如熙宁七年(1074年)八月,神宗诏河北东路转运司:“灾伤之民,失于披诉者,特与限外接状检放。”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5,神宗熙宁七年八月癸巳。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二十六日,哲宗诏:“府界并诸路提点刑狱司体访州县灾伤,即不限放税分数及有无披诉,以义仓及常平米斛速行赈济,无致流移。”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42。崇宁三年(1104年)十月十四日,徽宗诏:“两浙杭、越、温、婺州秋苗不收,人户失于披诉,并量与检放。其孤贫不济人户,仰提举司广行赈济,如物价增长,即速以常平米平价出粜。”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49。政和三年(1113年)正月二十日,尚书省言:“检会近降赦恩,访闻开德府清丰县去年六月七日曾被人户,其间有不知条限,致被(披)诉不及,可令所司勘会诣实,特与依检放灾伤人户减免均籴指挥施行。”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9之7。有些官员也确实是这样做的,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二十六日,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州军去年灾伤,放税分数不多,亦有全不申诉者,臣见民间困急,不敢坐视,已依灾伤及七分以上赈济,所有专辄之罪,谨自劾以闻。”哲宗诏“特放罪,仍候到阙日优与差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42。这些都是灾户并未向官府诉灾,但仍然得到官府的救助,并且这样做的官员还得到皇帝的奖励。有时民户受了灾,尽管没有向官府诉灾,官府仍不能增加这些民户的负担。如崇宁二年(1103年)十月十四日,徽宗诏:“两浙杭、越、温、婺等州秋田不收,人户失于披诉,官司惮于阁放,又将积年欠负一例并行催纳,致人户渐至逃移,贼盗滋多,物价增长,细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显是提举、转运司施设不职,令本路提刑司体量闻奏,其积年租欠,如是下户灾伤,不以分数,并令倚阁。非灾伤户,分作五料催科。人户失于披诉,委是秋苗不熟,并量与检放。其孤贫不济户,仰提举司广行赈济,如物价增长,即速以常平米平价出粜。”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9之7。
灾民诉灾时,“其所诉状,县录式晓示。又具二本,不得连名,如未检覆而改种者,并量留根查,以备检视(不愿作灾伤者听)。”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令》。灾民诉灾格式及内容在《淳熙式》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敕诉灾伤状
某县某乡村姓名,今具本户灾伤如后:
一、户内元管田若干顷亩,某都计夏秋税若干,夏税某色若干,秋税某色若干(非已业田,依此别为开拆)。
一、今种到夏或秋某色田若干顷计
某色若干田系旱伤损(或损余灾伤处,随状言之)。
某色若干田苗色见存(如全损,亦言灾伤及见存田并每段开拆)。
右所诉田段,各立土埄牌子。如经差官检量,却与今状不同,先甘虚妄之罪,复此额不询。谨状年月日。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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