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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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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4-174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

出版时间:2014年7月第1版

本书概述:本书采用实地访谈、问卷调查与历史的方法,全面分析了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特点,剖析了影响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种因素,结合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提出了消除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对策建议,其

作者姓名: 于学江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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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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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实地访谈、问卷调查与历史的方法,全面分析了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特点,剖析了影响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种因素,结合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提出了消除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对策建议,其目的是为山东省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决策参考。


作者简介

于学江  男,1965年9月生,山东烟台人,青岛农业大学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围绕土地制度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申报省市级课题多项。

稿件目录

第一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不同阶段
       第一节农村土地流转严格限制阶段
       第二节农村土地流转宽松规范阶段
       第三节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化市场化阶段
       第四节农村土地流转鼓励放活阶段

第二章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概况
       第一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作用
       第二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第三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特点
       第四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第五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第三章山东省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实践

第四章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
       第一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情况的问卷调查
       第二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意愿与影响因素选择问卷调查
       第三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实地访谈

第五章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节山东省农民自身因素
       第二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第三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第四节山东省农村社区特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
       第五节山东省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
       第六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不配套
       第七节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不完整

第六章消除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提高思想认识
       第二节提高农民文化水平
       第三节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第四节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
       第五节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节促进农民非农就业
       第七节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第八节建立符合现代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卷调查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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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第一章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不同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开始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场改革的直接目标就是把农民从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广大农民逐步获得了在土地上的农业生产自主经营权,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粮食产量无法满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安排的先天性不足——土地的小规模经营,从而导致广大农民富裕不起来,难以抵抗自然灾害和来自于市场的双重风险,在这种制度绩效之后,农民对种地的积极性开始减弱。而要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尤其是粮食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化的目标就是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题,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增强农业生产抵御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以促使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

第一节农村土地流转严格限制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是农村土地流转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严格限制中进行的阶段。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这个文件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身能力无法继续耕种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因为脱离农业生产而改做经营其他行业的,可以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交给集体统一经营。同时这个文件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可以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寻找土地流转受让方,但是土地流转的方式只能是转包,不准出租,更不能买卖自留地、承包地。虽然在这个文件中规定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但是这时的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换句话来说,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之间进行,不能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是转包,而不能出租,因为出租要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并且这时的转包可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可以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但是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而1986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土地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流转土地,从而使农村土地流转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土地流转因法律和政策的种种限制进展缓慢。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这个时期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流转水平在1%~3%之间。

第二节农村土地流转宽松规范阶段

20世纪80年代末农村土地流转开始进入法律政策宽松规范的阶段。1988年全国人大在对《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删除了禁止农村承包土地出租的规定。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开始走向宽松。进入20世纪90年代,更为宽松的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陆续出台。1993年中共中央发出了11号文件。这个文件的主题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个文件首次提出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在保持农村土地农用的情况下,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偿转让。这个文件突破了以往政策和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流转不能采用转让方式进行的规定,标志着农村土地流转从政策层面走向了宽松的道路。1997年中共中央发出了16号文件。这个文件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而且是有偿流转。同时,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各级政府和组织不得搞强迫命令。这个文件的发出标志着农村土地流转走向了规范化的道路。1998年中共中央就中国农村未来发展发出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这个文件重申了1997年中央16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允许搞强迫命令的规定。同时提出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解决办法,从而使农村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全国人大九届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这个纲要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改革问题,从而使农村土地流转由政策层面走向了制度层面,为农村土地流转走向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基础。

第三节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化市场化阶段

21世纪初期农村土地流转进入法制化市场化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1世纪初的200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这部法律的第十条就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做了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如转包、出租、互换做出了不需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只是规定农村土地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该法同时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利益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办法:一是协调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各方可以请求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从中协调;二是采取仲裁的办法。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各方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走法律程序。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各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农村土地流转全面走向了法制化阶段。

2005年中央发出的1号文件的主题是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能力。为实现这个目标,中央提出要发展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央提出了在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这个文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政策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农业部党组于2005年1月19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保障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化运行。2006年中央发出了1号文件,这个文件的主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实现这个目标,中央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此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运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全面走向市场化提供了政策支撑。2007年中央发出1号文件,这个文件的主题是发展现代农业。为实现这个目标,中央提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制化市场化手段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这初步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框架,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提供了理论支撑。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这为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离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化市场化进程。

第四节农村土地流转鼓励放活阶段

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做出了全面的安排。其通过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全面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提供微观服务。要求各级政府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为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这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以及股份合作等流转土地,鼓励各种市场经济主体,如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这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提出了三个坚决不允许,即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坚决不允许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坚决不允许改变土地农用的用途,坚决不允许损害农民的利益。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农村土地流转走向了鼓励放活阶段。

2009年中央发出了1号文件。文件的主题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达到这个目标,中央提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的具体方案。这个文件重申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规定,同时,强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必须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坚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单位强迫命令农民流转土地,坚决不允许组织和单位阻碍农民自主流转土地。

为了更加鼓励放活农村土地流转,消除农村土地流转各方的疑虑,我国于2010年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农村土地流转各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也是广大农民放心地流转土地,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大胆地受让土地,从而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

2012年中央发出了1号文件。这个文件的主题是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这个文件突出强调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利益纠纷仲裁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2013年中央发出了1号文件。这个文件突出强调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向,即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至此,农村土地流转全面而系统地展开进行。

通过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经历的四个阶段的阐述,表明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经历了由限制——逐步放开——鼓励流转的历程,这为各省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导向。因此,山东省的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在全国土地流转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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