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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到“权利”:中国新闻职业精神考察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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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授权代印代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2015年3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中国新闻职业精神问题进行讨论。新闻传媒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也不是它的从属部门。新闻工作只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有属于它自己的职业精神与职业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只能是公民获知信息权利的

作者姓名: 王亦高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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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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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中国新闻职业精神问题进行讨论。新闻传媒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也不是它的从属部门。新闻工作只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有属于它自己的职业精神与职业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只能是公民获知信息权利的延伸,而不是国家机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的延伸。本书进而分析了中国新闻职业精神目前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四大类:不正当的权钱交易、不适宜的越权行事、不合理的虚假新闻和无人性的媒体冷漠。


作者简介

王亦高  男,河北人,传播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访问学者,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国际新闻界》学刊栏目主持人、责任编辑。

稿件目录

绪章

1.新闻职业精神是什么?

 1.1 新闻工作是一种职业

 1.2 新闻职业精神是什么?

 1.3 中国新闻职业精神的核心问题

2.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2.1 “权力”与“权利”之辨

 2.2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2.3 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关照

3.中国新闻职业精神存在的问题

 3.1 受贿无闻

 3.2 接受日常馈赠

 3.3 有偿新闻

 3.4 侵犯自然人隐私

 3.5 偷拍偷录与隐性采访

 3.6 媒介审判

 3.7 新闻本质真实论

 3.8 新闻炒作

 3.9 血腥画面

 3.10 无人性新闻报道

4.法律视野下的新闻职业精神

 4.1 对新闻法问题的基本认识

 4.2 对新闻法问题的再讨论

5.经济视野下的新闻职业精神

 5.1 对新闻与传媒领域市场经济问题的基本认识

 5.2 对市场经济问题的再讨论

 5.3 如何减少“一切向钱看”?

6.中国新闻职业精神溯源

 6.1 中国新闻职业精神的历史回顾

 6.2 中西方权利、权力问题的观念比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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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绪 章


2011年夏,英国的《世界新闻报》(News of the World)因“窃听事件”而被世界关注,一下子,新闻职业精神或曰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再度成了世界新闻界的热门话题。

英国《世界新闻报》的丑闻,据说要追溯到2002年3月。当时,13岁的女孩米莉·道勒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失踪。接到报案后,英国警方进行了大规模搜查行动,却一无所获。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亲朋好友不停地给米莉的手机留言。手机的内存很快就满了。然而没过多久,人们发现手机留言信箱又可以接收信息了。这让米莉的父母喜出望外——女儿很可能还活在世上!半年后,米莉的尸体在树林中被发现,警方证实,她被一名夜总会保安绑架并杀害。那么,又是谁动了米莉的手机呢?答案是《世界新闻报》。米莉失踪后不久,《世界新闻报》就开始雇用私家侦探获取新闻故事。侦探入侵被害者的手机留言信箱,案件的进展就此成了《世界新闻报》的“好素材”,而当被害者手机内存不足时,《世界新闻报》甚至删除了一些信息,以便能够接收新信息,以跟进报道。《北京日报》2011年11月16日第15版。

继《世界新闻报》之后,英国又有其他多家知名报纸被怀疑有窃听行为,其中包括《每日镜报》和《太阳报》。整个英国新闻界被窃听丑闻搞得灰头土脸、信誉扫地。英国《卫报》发表消息坦诚“过半英国成人不信任新闻界”。而《世界新闻报》自己,这个有着168年历史的老牌英国媒体,最终竟因违背新闻职业精神而不得不关张了事。《世界新闻报》在2011年7月9日发行最后一期后关闭。——显而易见,新闻职业精神的问题实在不是一件小事,而是涉及新闻传媒能否良性运转与长远发展的根本大事,进一步分析,倘若说它关系到全社会的安危似乎也不为过。

新闻职业精神,不仅仅在英国,就是在全世界,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世界新闻报》已经关张了,然而关张并不是问题的终结,倒毋宁说又是一个新的开始:一场对新闻职业精神的全球拷问已然烽烟再起。英国人坦诚“过半英国成人不信任新闻界”,而在美国,似乎也有同样的回响。一位美国学者尖锐地指出:“与其他的事实界定者相比,新闻记者的威信似乎在走下坡路。”(美)约翰·C.尼罗等著,周翔译:《最后的权利:重议〈报刊的四种理论〉》,汕头大学出版社,2008年,209页。另一位美国学者则提出了传媒到了“紧要关头”的说法,而导致“紧要关头”的状况之一便是“媒体体系的内容,特别是新闻业,其可信度逐渐下降或者被视为非法”。(美)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著,高金萍译:《传播革命》,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12页。无论是记者“威信”,还是新闻业“可信度”,其核心最终还是要归结到新闻职业精神上来。威信的下滑,可信度的丧失,无非是新闻职业精神的下滑和丧失。正是这种下滑和丧失,将新闻界推到了“紧要关头”。不少人见到新闻记者,投来不信任的眼光,感觉讨厌,称之为“狗仔”;民众认为新闻报道虚假,不免进行“反向理解”,甚至嗤之以鼻——这难道不是新闻职业精神的下滑和丧失导致的恶果吗?新闻记者没有去干他们该干的事情,新闻报道没有去报道它们该报道的事情,反而在该它们发言时“失语”,在不该它们发言时“越线”,人们又怎么会对新闻工作者表示亲近呢?又怎么会不对新闻工作予以诟病呢?

有位学者还从另一个角度讲过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电影、电视里的记者,都是什么形象?谁都知道,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虽不能拿电影、电视里的人物太当回事,但做个参考似乎也并非全然无理。这位学者说:“作为虚构的艺术人物,记者在电影电视上的形象大部分是反派人物,只有24%的电视记者和14%的报纸记者是好人。大部分记者都被描写成不讲道德、粗心大意、麻木不仁和愚不可及的人——他们每天都在撒谎、偷窃、偷听、冒犯和教唆他人。”徐迅著:《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218页。倘若事实果真如此,新闻工作者真是“恶名广布”了!刚刚提及的英国《世界新闻报》丑闻,似乎为“恶名”增加了现实版的注脚。《世界新闻报》的事,看来还真不少。1995年4月,《世界新闻报》刊载一篇关于斯宾塞伯爵夫人住院治疗的头版新闻,所拟标题是“戴安娜妯娌入院治疗酒瘾与暴食症”,引起轩然大波。伯爵夫人的丈夫斯宾塞伯爵向“媒体申诉委员会”控诉该报道侵犯其妻隐私。参见(英)马修·基兰编,张培伦、郑佳瑜译:《媒体伦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08页。

2011年刚刚过去,到了2012年年底,竟然又传来类似的事情!新闻工作者再次被推到了世界舆论的风口浪尖儿!2012年12月,澳大利亚悉尼一家电台的两位主持人冒充英国女王和王储先后致电伦敦爱德华七世国王医院,刺探因妊娠反应剧烈而入住该院调养的剑桥公爵夫人凯特王妃的有关病情。这一男一女两名电台主持人模仿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储的声音,骗过了46岁的当班护士贾辛塔·索达娜,贾辛塔·索达娜把电话转接给负责护理凯特王妃的医务人员,使两名电台主持人成功套取了凯特王妃的孕情及身体状况,并随后在其节目中播出。之后几日,处在舆论旋涡中的贾辛塔·索达娜——即那名被骗而转接了电话的当班护士——因过于自责而选择了自杀。《光明日报》2012年12月11日第8版。如果说2011年的《世界新闻报》还是在已经被害了的小女孩的手机上“动手脚”的话,那么,2012年的澳大利亚悉尼电台就是活生生地“害死”了无辜之人。“每天都在撒谎、偷窃、偷听、冒犯和教唆他人”——这果真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形象吗?

当把目光转向中国大陆,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新闻职业精神问题,更有其特殊性、复杂性。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新闻职业精神尚处于无序状态。而更令人忧虑的是,中国的新闻工作者不敢正视这一点,甚至竭力予以否认甚至掩盖——不敢面对问题,就更谈不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了。老百姓对新闻工作的各种批评意见,也往往集中在这里。时下不是流行一句俗语吗:“防火防盗防记者”!这是为什么?难不成记者属于坏人范畴?中国学者杨保军直言不讳地说:“人们对当下新闻界的不满,主要不是因为新闻工作者的知识水平不够高,专业技能不够熟练,而是因为不少新闻工作者缺乏基本的新闻职业理念和新闻职业精神,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责任感。”杨保军著:《新闻道德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244页。——这实在是无法否认的实情。在中国,新闻职业精神的问题不仅存在,而且浸染着强烈的历史色彩。如此说来,我们对新闻职业精神问题进行系统的讨论,特别是对中国新闻职业精神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性分析和事实性考察,不仅必要,而且早就该是时候了。

或许有人会急不可耐地说:你就回答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吧!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对这个问题,尚无一揽子解决的完美方案。但是,问题还是应该被提出来,因为正是在不断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过程中,人们的头脑才会被警醒,认识才能逐步加深,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才能逐步被找到。其实,也正因为没有现成答案,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才显得更加重要——问题已经严重到威胁社会了,我们还避而不见,更不知如何解决,难道还不该好好讨论一番吗?

可能会有人质疑:不是已经有一些新闻职业准则出台了吗?那不就是解决的办法和标准吗?问题绝非如此简单。我们马上就来看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这个《准则》于1991年出台,几经修改后,2009年11月的修订版是距离现在最近的版本了。《准则》不复杂,不妨将大条目的全文罗列如下:

第1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2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不断巩固和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

第3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4条发扬优良作风。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

第5条坚持改革创新。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6条遵纪守法。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第7条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交流沟通的桥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编:《中国新闻工作法律手册》,新华出版社,2010年,297页。

——读者完全可以感觉得到,《准则》的整体思维似乎并不是职业的,既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也基本不具备行业自律的特征。中国学者杨保军虽然没有直接点名,但他的批评是显而易见的,他说:“在现实中,人们看到的一些所谓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新闻伦理守则,之所以连形式上(更不要说内容上)都不像职业道德规范,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这些规范中的一些条款(甚至是整个规范的基本精神)反映的、体现的不是职业共同体或者职业共同体应该代表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取向,而是在现实社会中能够实际控制新闻媒体、控制职业主体的‘控制主体’的利益取向。”杨保军著:《新闻道德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74页。中国学者周俊认为,《准则》的某些条文“具有所有职业的普适性规范功能”,说明我国现行的新闻职业规范还没有能真正考虑到有别于其他职业领域的要求。周俊撰:《试析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载于《国际新闻界》杂志2008年第8期。周俊的意思其实是希望指出,职业规范倘若如此制定,也不能说不对,但会导致某种千篇一律的局面,而如果每一种职业都建立在相似的规范之上,那么所谓的“职业”也就不再拥有任何有意义的道德区别了,用以区隔各种职业间的差异被消弭了。中国学者宋小卫则提出,应该赶紧为《准则》配发示例读本,要不然,广大新闻工作者还是不容易深入理解和准确认识《准则》条文中的抽象表述,《准则》的教化功效也不容易得到更好的发挥。宋小卫撰:《为新闻自律成文规约配发示例读本的思考》,载于《当代传播》杂志2014年第2期。总之,我们由此得到的结论应该是:不能因为有某部《准则》出台,就天真地以为新闻职业精神问题已然得到了解答。

我们知道,在中国,记者节已经被确立。这是一件值得赞许的事情,因为它至少从形式上意味着:作为一种职业,记者有其职责所在,有其操守所在。这可以被视为是一个不错的标志。应该说,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的确立,均彰显了各自领域独特的职业精神。护士节彰显的是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伟大人道主义精神;而教师节则突出了教师授业解惑、开启心智的传道精神、启蒙精神。那么记者节,当然,这里的“记者”可以拓展为更广义的新闻工作者,他们的职业精神核心价值何在?对这个问题目前却似乎少有人说得清楚准确。新闻职业精神究竟是什么?有着怎样的内涵?存在什么问题?它的核心思想价值是什么?新闻工作者应该如何去维护和坚持这个核心思想价值?这正是本文希望予以研究并力图回答的问题。

1.新闻职业精神是什么?

1.1新闻工作是一种职业

我们要探讨的大问题是新闻职业精神,其前提必然是把新闻工作视为一种职业来讨论。那么,新闻工作究竟是不是一种职业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对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也并非不存在争论,甚至争论还挺激烈。

举例来说,时下老百姓上网发布消息早已是人们司空见惯、极为普通的事情了。可他们发布的消息是新闻吗?上网发布消息的普通百姓需要遵守什么职业准则吗?回答这个问题有较大难度。百姓不是新闻工作者,宪法赋予他们说话的自由,可要害在于,他们发布的消息,通常会不会被当作正儿八经的新闻看待呢?严谨地考量考量,似乎一般是不大会的。一句话,百姓是在说话,而不是在发布新闻,新闻职业规范或许是无法约束他们的。而新闻工作者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不要说在电视新闻播报中,就是在平时的私下接触中,一个有影响的新闻工作者的看似随便的一句话,都有可能受到特别关注。这又是为什么?因为他们是新闻工作者,他们的职业已经决定了他们的言行特质。职业新闻工作者与非职业的信息发布者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存在着差异,这可以作为“新闻工作是一种职业”这一说法的事实例证。或者也可以说,我们讨论“新闻工作是不是一种职业”这个问题,还是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的,虽然这个讨论很可能得不到确切答案。颇有些类似地,法国学者也讲过这样的话:“如果认为随着信息系统的发展,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记者,记者这个职业本身及其权利和义务都不复存在,如此想法未免太过天真和危险了。……请永远不要忘记,无论载体是什么,信息一直是由某类专业人士——记者来制作并发布的。”(法)多米尼克·吴尔敦著,宋嘉宁译:《信息不等于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年,69~70页。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非常之快,而一个不能不注意的后果就是:传受双方的地位的变化。原来那种“你写字我看字”的模式,早就发生了改变。数码摄像机刚出现的时候,已经有人惊呼,原先意义上的普通受众已经不再是普通受众了,因为人们可以自己拍点儿东西,可以将之上传网络,成为信息的发布者。随后,博客风起云涌,引领大潮,至2008年底,超过十分之一的中国人拥有了博客。而在2011年的前后,微博客的出现与繁荣更让几乎所有的人为之惊叹,信息的发布与接受原来可以是这个样子!短短的140字,囊宙宇于方寸,一时蔚为大观。微博客还让人觉得挺新鲜呢,微信又粉墨登场了,且大有赶超微博客之势,“朋友圈发布”成为广大智能手机用户特别是其中的年轻人尤其钟爱的项目,2013年已然形成“井喷”之势,其发展之快实在令人咋舌。有的学者是如此总结新媒体技术的应用走势的,以2013年为时间点:

1.微信介入通信领域;

2. 4G的应用;

3.新媒体对位置信息的开发;

4.“众包”新闻的生产;

5.新媒体的新闻传播倒逼传统媒体。陈力丹著:《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2014)》,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200~202页。

于此,我们又回到了老问题上:新媒体——以“朋友圈发布”为例——发布的这些消息是新闻吗?发布这些消息的普通人需要遵守什么职业准则吗?毋宁说,我们应该问:新闻如何定义?现在所谓的新闻和100年前所谓的新闻,差别何在?——如今,或许对很多人来说,公民新闻(citizen journalism or civic journalism)这个概念也已经不算陌生了,美国学者斯坦利·巴兰、丹尼斯·戴维斯认为,公民新闻是社会责任理论在美国的实践形式之一,公民新闻“延续着美国媒介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承诺”。二位学者如此定义公民新闻:“积极地让受众参与报道重要公民事件的新闻实践。”参见(美)斯坦利·巴兰、丹尼斯·戴维斯著,曹书乐译:《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17页。类似地,还有其他多种讲法,如现下常说的“自媒体”(we media)、“协同媒体”(collaborative media)等,按照中国学者胡泳的意见,这些词汇其实都是同义词,它们的核心意涵均是指,原本由媒体组织掌控的大众媒体已经逐渐蜕变为人人都有机会参与的公众媒体。对此展开的更为全面与深刻的论述,参见胡泳著:《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9页。它的实际意思其实就是指来自普通公民的非职业的新闻报道,也有人将公民新闻干脆称作公民共享新闻(citizen participatory journalism)。公民新闻有多种实践模式,而从发展趋势上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的媒体系统已经成为公民新闻最主要的传播渠道。而新的媒体系统的主要特点,按照中国学者胡泳的归纳,其实就是三样:超文本(hypertext)、多媒体(multimedia)、互动性(interactivity)。胡泳著:《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80页。

总之,面临急速变化的传媒科技,新闻工作的具体样态必然发生变化,它必须去适应新媒体发展的大势,这一点是任何人都不难想见的,也更是不能予以视而不见的。美国学者惊叹:“科技使公民从消费职业新闻工作者生产的新闻的被动消费者,逐渐转变为积极的参与者。”(美)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著,刘海龙、连晓东译:《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5页。德国学者惊叹:“互联网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和软件将大众媒介所具有的一对多的等级制结构转变成多对多的平面型交流结构。”(德)托马斯·梅耶著,刘宁译:《传媒殖民政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103页。的确如此,新媒体提供了传播与交流的替代性平台,所以,毫无疑问地,它就约束与节制了传统大众媒体的垄断。就说说2013年的一个例子吧。2013年5月24日晚11点,有个名叫“空游无依”的网友发了一条微博,说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了“丁某某到此一游”几个字。一天之后,截至25日晚8点,这条微博已经被转发76897次,评论10290次。无人不哀叹,中国人的素质之低,已经低到了世界的地平线以下。“丁某某”立马成为新浪微博搜索的第二热门关键词。5月27日的《北京日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整版的报道。《北京日报》2013年5月27日第15版。请看,传统大众媒体都是跟在微博后面发布新闻的,时效性差了2~3天,人们在看到报纸时早已知道这则新闻消息了。那么,这算不算是“新媒体的新闻传播倒逼传统媒体”?陈力丹著:《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2014)》,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200~202页。这算不算是“屏媒体对纸媒体世界的颠覆大戏已经渐入高潮”?杨钢元著:《形象传播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252页。

我们一开始就提出过的问题——老百姓上网发布消息是新闻吗——看来的的确确是难于明确予以回答的。而且,更令人咋舌的是,老百姓通过什么上网?是通过家用个人电脑,还是通过手机?这已然成为现下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其实,答案已然揭晓: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数量已经赶超了通过家用个人电脑上网的网民数量。

2014年7月2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这是距离目前最近的统计数据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将近一半的中国人都在上网!而上网的网民里面,手机网民规模已达5.27亿。网民的上网设备中,手机使用率达83.4%,首次超越传统家用个人电脑80.9%的使用率,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

还值得一观的一组数据是,根据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年1月在北京发布)的说法,截至2013年12月,我国手机端在线收看或下载视频的用户数为2.47亿,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了1.12亿,增长率高达83.8%。用户的上网设备向手机端转移,这已然是不争的事实。

越来越多的人,拿着手机小匣子,爱不释手,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平凡瞬间,都能够与大千世界鲜鲜活活地联通起来!——如此,那个始终希冀着要真实、准确、快捷、全面、有效地报道大千世界的新闻记者,又将何去何从?

早在1997年,距今17年前的时候,中国学者邵培仁就在书中引述过美国新闻学家的一段颇有意思的话,讨论的核心主题是未来的记者会是什么样子:

未来的记者可能与今天完全不同。美国新闻学家洛伦·吉格里奥在《明天的记者》(1991)一文中为未来记者提出了三种发展构想:(1)记者仍由人类的专业人员担任,仍像许多年前一样靠采访和报道新闻混饭吃,但他们可能是一群最无聊乏味的职业传播者;(2)记者由非人类的智能机器人担任,人类的职业记者只是它的下手,“机器人记者”在许多采访报道(如火灾、枪战、核泄漏、火山爆发等)中会比任何人都干得更为出色;(3)记者由原来是新闻接收者的担任,他们依靠未来的传播技术,成为自采自报自编自娱的业余记者。这些具有完全不同特点的“机器人记者”和“业余记者”,将会为人类的新闻传播事业揭开新的一页。邵培仁著:《传播学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年,131页。

以上引述,现在读来,竟然觉得有不少内容几乎已经成为事实,特别是其中的第3点:原来是新闻接收者,现在成为新闻发布者。而且,更进一步地,因为新闻的实践发生了变化,新闻的相关理论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归结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新闻工作究竟是不是一种职业,这个问题是有极大的讨论空间的。如果说,未来的传媒发展方向真真正正成了“全民记者”,那么很可能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新闻理论种种,其中的相当一部分都需要被重新改写。当然,也有可能正如洛伦·吉格里奥所言,新闻工作还是可以区分出业余与职业来的,只不过业余人士很可能比职业人士更有工作热情。或者,又如其他某些学者所揣测的那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事业本身将从一种以收集事实为主的职业——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做到这一点——变成一种将那些事实置于具体环境之中并赋予其意义的职业”。(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262页。复见(美)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著,刘海龙、连晓东译:《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译者前言,9页。再或者,时间匆匆流逝,从宏观角度审视,人们发现世界竟然还是老样子,“整整一代人都相信(至少有时这样想)借助互联网可以改革记者职业,但却常常忘记了前几代人也曾为其他的一些技术进步所迷惑……”(法)多米尼克·吴尔敦著,宋嘉宁译:《信息不等于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年,72页。复见荷兰学者范·哈克等人的文章《新闻业的未来:网络新闻》。文章认为,媒体产业危机并不是新闻业的危机,因媒体产业面临窘境从而认为新闻业行将没落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更加出其不意地,作者指出全球化网络社会中新闻业的三项关键功能是数据收据、解释、讲故事,从而在一个更为宽泛而绝不拘泥于传统的层面上对“新闻业”进行了别出心裁的定义。参见范·哈克等撰,张建中、李雪晴译:《新闻业的未来:网络新闻》,载于《国际新闻界》杂志2013年第1期。

——还是让我们回归到关于职业的讨论中来。笔者已经指出,新闻工作究竟是不是一种职业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也存在着争论。一般说来,与“职业”这一说法相接近的说法大约有两种,即:差事、工作。我们就从这几个说法入手进行分析。

最低层次的说法是“差事”。当差办事,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报酬,仅此而已。差事办得好不好,只要看派差人的满意度就够了,此外无须更多的规范和要求。比“差事”高一层的是“工作”。“工作”往往暗含着需要某种技能的训练,不掌握这种技能,也就无法胜任这项工作。因而“工作”重在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的过程。工作需要规范,但工作规范涉及和约束的范围显然比职业规范涉及的面儿要窄得多。比工作更高一层的是“职业”,到了“职业”层面,其内涵不仅包括各种职业需要的专门技能,还蕴含着该职业领域的全体工作者共同的信仰、价值观和理念。进入了某一“职业”范围的人应该对本职业的核心理念有明确清晰的认识并身体力行,否则他就没有资格或者说不适合在这个职业领域内工作。换句话说,能够被称为“职业”的领域,是对从事该职业的全体工作者有明确、深入、严格、具体的要求的领域。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说,医生是个职业,律师是个职业,新闻工作者是个职业,而我们却不能说帮助料理家庭一般事务的保姆是个职业,不能说负责发放广告传单的推销员是个职业,因为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说,对保姆、推销员等工作没有一个全社会公认的相对明确和统一的要求。说得透彻些,在本文中,笔者即是在“职业”这个层面上讨论新闻工作问题的,因而看问题的角度都是从新闻职业的意义上建立的——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懂得专门技能,也应该同时共享着一定的信仰、价值观和理念。似乎,还有比“职业”更高一级的,即“专业”。但这个问题又是复杂的,因在另外的场合,“职业化”与“专业化”似乎又是彼此通用(至少差别并不巨大)的。总之,对“职业”与“专业”的异同,值得详加审视。

讨论一项工作是不是一种职业,显然应该有一些标准。在美国学者埃弗利特·E.丹尼斯与约翰·C.梅里尔合著的《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一书中,单独设置了一章,就是专门讨论“新闻工作是不是职业”这个问题的。该书中引用了《大众传媒道德学报》编辑杰伊·布莱克的说法作为职业的普遍标准,其说法如下:

  第一,广泛而又综合的知识体系;

  第二,不仅要有知其然的知识,而且还要有知其所以然的理论把握;

  第三,明确的实际目标;

  第四,与其他职业关于服务目标和从业所必须的教育程度相一致的认识;

  第五,统一的实践标准——入行要求一致;

  第六,利他的、而非自我提高或以利益动机为基础的目的。(美)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里尔著,王纬等译:《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154页。这方面的类似说法较多,但又有各自的特点,还是很值得详加审视一番的。此处不妨援引职业社会学的说法作为参照。职业社会学认为,成熟职业至少应具备这样四个条件:具备该职业所独有的知识、技能和理念体系;不受外界干预,具备一定的职业独立性与自主性;具有超越个人谋生层面的利他主义动机;具有职业伦理意识及相应的伦理行为。参见樊亚平著:《中国新闻从业者职业认同研究(1815~1927)》,人民出版社,2011年,6~7页。

坦率地讲,以上六个特点,给人留下的总印象是模模糊糊的。读者看完这些内容恐怕还在云里雾中,这或许正是《媒介论争》一书所要营造的阅读效果——抗辩纷呈却莫衷一是。但书中的论述还是颇具启发性的。简言之,凡是能够列入职业范畴的,应该是有明确的目标、相关的知识、统一的要求,而且其目的主要是利他而不是利己,同时还得有社会或国家的认可。不消说,“职业”的门槛是相当高的。

而在其他学者的论述中,依笔者之见,似乎大略是围绕如下这么几个分论点展开的。这些分论点,与杰伊·布莱克提出的六条“普遍标准”,有些是重合的,但也有些是不重合的,而在每一个分论点之下又都会有不同的意见浮现出来。

1.有没有知识体系?杰伊·布莱克提出的六条“普遍标准”中的第一条就是这一条。这也很可能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一条。譬如,法国学者克劳德-让·贝特朗坚持认为新闻工作不是一种职业,他的理由就是“新闻行业并不是建立在一门科学之上”。(法)克劳德-让·贝特朗著,宋建新译:《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商务印书馆,2006年,21页。但是,其他的声音也是有的。《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一书就提出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不少争鸣,书中写过“媒介的专业化不包括专业训练和专业执照的标准”这样的句子,(美)斯坦利·巴兰、丹尼斯·戴维斯著,曹书乐译:《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8页。也就是说,类似于对医生或律师进行考量的所谓“知识体系”,或许根本就不该成为对新闻工作者进行考量的标尺,这个标尺很可能压根儿就是无意义的。

2.是不是为公共利益服务?杰伊·布莱克提出的六条“普遍标准”中的最后一条恰恰是这一条。中国学者黄旦说:“一个真正的具备职业化素质的人,有一些事情并不只是为了金钱目的才做的。”黄旦著:《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30页。黄旦这句话说得比较委婉,但其意思还是可以揣测的,无非就是说,要为公共利益服务,不能只图挣钱。只图挣钱的工作,谈不上“职业化素质”,自然也就谈不上“职业”。

3.是不是服务于很多人?或者说影响面儿很广?看起来,杰伊·布莱克提出的六条“普遍标准”中没有提到过这个标准,但实际上,影响面儿大小的问题似乎隐含了六条“普遍标准”中的第五条的意思在内。因为,正是由于影响面儿很大,所以必须抬高职业门槛,提升入行难度。这里,美国新闻教育之父布莱耶的话特别值得一引。布莱耶认为,新闻工作有着比医学和法律更高的职业要求,其原因就在于:新闻工作涉及的受众更多,影响面儿更大。1921年,布莱耶在一次演讲中明确提到:“一个医生一生中出现再大的过错也不可能杀死多于100的生命;一个律师可能会使客户的财产遭受损失,甚至使客户失去一生的自由;但是一个不成功的新闻记者如果日复一日地提供不准确的信息或有色新闻,便会引导公众的舆论走向错误的方向,进而对社会民主造成危害。”转引自贺明华撰:《论美国新闻教育模式的形成及价值》,载于《国际新闻界》杂志2011年第8期。布莱耶无非是想说明新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新闻工作影响和波及的范围实在太广,所以不可不被重视。新闻工作绝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干的。新闻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它有职业的门槛,而且门槛不低。况且,布莱耶特别强调“不成功的新闻记者”的危害。那么,什么是成功的?什么是不成功的?成功就是称职,不成功就是不称职。显然,成功与不成功都是围绕“职业”的要求和规范来展开评价与定位的。但是,令人颇感意外但又在情理之中的是,或许正是因为新闻工作影响过于广泛了,所以它的影响后果反而不那么容易判定。《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一书分析说:“当医生治疗失败时,病人死亡;当律师打官司失败时,委托人毫无必要地进监狱坐牢。但不道德的媒介实践的后果很难被发现。”(美)斯坦利·巴兰、丹尼斯·戴维斯著,曹书乐译:《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9页。这个分析不能不让人感到问题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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