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出版时间:2015年4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研究缘起于此背景。通过对我国
作者姓名: 樊杏华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订购电话:400-6677-036
优惠活动:出书作者购书享受65%折优惠。
购书服务:满59免运费 : 由一站出版服务网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6:00前完成下单,预计5天可送达
图书定价:68
内容简介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研究缘起于此背景。通过对我国环境损害的严峻现实,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和实践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探讨构建完善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为环境损害赔偿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支持。
作者简介
樊杏华 太原科技大学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劳动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兼任校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先后在《知识产权》、《生态经济》、《环境保护》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第一章 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研究
第一节 环境损害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界定
第三节 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研究现状及问题
第二章 环境损害案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环境损害案件分析要素选择
第二节 环境损害案件判决书形式部分的量化分析
第三节 环境损害案件判决书实体内容的量化分析
第四节 针对环境损害案件判决书形式和实质问题的完善建议
第三章 国外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研究
第一节 国外环境损害责任法律概述
第二节 国外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内容比较
第三节 国外环境损害案件实证分析——以日本公害案件为样本
第四节 国外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启示
第四章 国外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的新发展
第一节 欧盟环境损害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责任指令》基本内容
第三节 《环境责任指令》的重要制度
第四节 《环境责任指令》的特色及启示
第五章 完善中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
第一节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法
第二节 制定环境损害责任法
第三节 《环境责任法》建议草案
结语
附录一:英格兰《环境损害预防和修复条例》
附录二:爱尔兰《环境责任条例》
参考文献
第一章 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研究
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此为媒介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利益,同时还损害环境结构或功能。对人身、财产损害,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法获得救济;对环境结构或功能的损害则需要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使其恢复损害前的状态,避免环境损害的累积造成对人身、财产利益的新侵害,避免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环境系统陷入恶性循环。本章主要从环境损害基础理论、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界定、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焦点争论以及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研究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共分四节:第一节从环境损害的概念新析、环境损害的特性、环境损害产生背景、环境境损害产生原因四个方面分析环境损害的基础理论;第二节从法律责任、环境损害责任、环境损害责任法三方面界定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第三节主要从环境损害责任研究的历史视角、环境损害责任研究的核心问题和环境损害责任法律面临困境三方面论述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理论。
第一节 环境损害的基础理论
环境损害是环境损害责任立法中的基础概念,对环境损害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成为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国内外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环境损害、环境侵权、生态损害、环境侵害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释义也不尽统一。对环境损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界定,有利于明确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为科学立法奠定基础。
一、环境损害概念辨析
环境损害作为民法与环境法共同关注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基于不同的学科范式,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一)国内关于环境损害概念界定
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造成损害,立法界、司法界和环境法学界尚缺乏统一的概念。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使用“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使用“环境污染损害”,《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使用“噪声污染危害”,《侵权责任法》中使用“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立法中对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生态损害、环境损害鲜有明确使用或定义。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生态损害、环境损害成为一组“话题相关、内容相关、客体相关、因果相连、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词语。竺效,作为立法术语的“环境侵权”之辨析,《政法论丛》,2008(02):76~82。对每个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仔细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学科、不同研究范式及不同学者之间的共识是清楚的,但分歧也是明显的:
1.民法研究范式范式(paradigm)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 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中系统阐述的,它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等的集合。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研究范式是研究共同体进行科学研究时所遵循的模式与框架。中的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的研究肇始于民法中的侵权法律制度,是民法对于环境问题的回应,环境侵权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已成民法学界共识。但对环境侵权的概念及其定义,民法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王利明教授将环境侵权称之为“环境污染侵权”,是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从其定义的内容看环境侵权不仅涵盖环境污染侵权,还包括生态和资源破坏侵权。王利明,《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民商法律网,2014年12月7日访问。梁慧星教授称之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徐国栋教授称之为“环境责任”,指破坏环境要素以及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行为。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杨立新教授称之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版。可见,民法学者对环境侵权使用的概念不尽相同,定义内容差别较大。有的包括对环境的损害或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的仅指直接或间接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有的只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而不包括生态破坏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的责任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的规定代表了我国民法学界对环境侵权的共识,即将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排除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