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江夏学院
出版时间:2015年4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在借鉴国内外海事国际私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研究了海事法律冲突在各海事领域的具体表现,重点研究的内容是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与对策,侧重点是解决我国涉外海事领域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姓名: 屈广清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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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内容简介
本书在借鉴国内外海事国际私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研究了海事法律冲突在各海事领域的具体表现,重点研究的内容是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与对策,侧重点是解决我国涉外海事领域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制定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出了详细的立法建议及立法条款。
作者简介
屈广清 男,1963年8月生,福建江夏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国际法学会会长等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海事国际私法之调整方法
第二节 海事国际私法之渊源与当代发展
第二章 海事物权之研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五节 其他船舶物权
第三章 海事合同之研究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章 海事侵权之研究
第一节 船舶碰撞
第二节 船舶油污
第三节 海上人身伤亡
第四节 其他海事侵权
第五章 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研究
第一节 海难救助
第二节 共同海损
第六章 涉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研究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法律适用
第七章 《民事法律适用法》后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第一节 《民事法律适用法》后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实践
第二节 《民事法律适用法》后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问题与对策
后记
第一章 概述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参见《法律名人名言》,http://www.newxue.com/mingyan/12773508085299.html,2012年11月5日访问。
——[古希腊]柏拉图
第一节 海事国际私法之调整方法
罗马皇帝安多尼斯(Emperor Antoncus)曾说:“朕统治陆地,统治海洋者为罗地海法。”William Tetley.The General Maritime Law-The Lex Maritime[J].20Syracuse J.Int‘l L.&Com.1994:109.安多尼斯皇帝的回答后来被化为“朕为陆上之王,海商法乃海上之王”。笔者认为,海商法乃海上之王,那么调整各国海上之王海商法的海事国际私法就是“王中之王”。
国际私法是解决私法之间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部门法,其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国际私法包括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民事国际私法即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商事国际私法即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我国商事领域比较广泛,包括保险、破产、民用航空、票据、证券、银行、合伙和公司等领域,而从另外角度又可以分为涉海商事领域、涉陆商事领域和涉空商事领域,可分别表述为商事国际私法涉海篇、涉陆篇、涉空篇,或海上篇、陆上篇、航空篇等。关于民事国际私法,我国2010年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单行法,没有包括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商事国际私法,也亟待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单行法,这样国际私法的内容才是完整的。但商事领域情况复杂,需要针对具体领域一一研究,如涉海商事领域、涉陆商事领域和涉空商事领域宜分别制定各自的法律适用法,甚至单行法,然后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海商事领域的国际私法即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调整对象是涉外海事关系,调整涉外海事关系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时,通过冲突规范指出调整该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适用的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世界成文法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是我国唐朝公元652年完成的《唐律疏仪》中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仪》,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3页。但是,这是当时伴随唐朝与各国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增多,对涉外刑法的补充规定。“因为唐律中所谓‘债’(责)的含义较为狭窄,主要指负财、欠钱而言。凡是不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可以请求‘备(赔)偿’,但侵犯他人自由和名誉,尚无赔偿的规定。所以,唐时契约是债发生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债务契约的履行,对于违契不偿者处以刑罚”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页。。因此,唐时无侵权民事责任发生,更不用说涉外侵权能产生民事责任,调整其内容的只是刑法。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在其学说中也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规范。现代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及国际统一实体法中更是有着大量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通过间接调整方法确定某个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两个步骤:第一步,对某个民商事关系进行定性,并借用冲突规范确定该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第二步,以该民商事案件的事实为根据,以确定的准据法为准绳,具体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从国家主权观念看,“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15页。。这样,国家制度的不同就会导致冲突规范在各国之间的差别,有时甚至差别颇大。其结果必然是,在不同国家诉讼,对案件定性和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确定的准据法就会不同,最终确定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就必然不同。这种立法状况不但使法律冲突未能有效解决,而且还助长了当事人择地诉讼的做法。在这种情形下,19世纪中叶经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孟西尼及后来荷兰国际法学者阿瑟等人的倡导,国际社会出现了统一冲突规范的局面。这样,统一冲突法在缔约国之间就消解了以前各国制订冲突规范所产生的弊端。因此,统一冲突法的活动颇受欢迎。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经过统一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仍然只是各国的国内法,而该国内法在制订时显然只考虑了各国的利益和政策,并未考虑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实际情况,所以这种统一冲突法并不一定能公正地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问题。在此情况下,从19世纪末,人们便开始寻找能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冲突的方法,这样,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就产生了。
(二)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问题时,直接依据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国际统一实体法,又称国际统一实体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7页。。由于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避免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因此有人将其称为“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将冲突规范称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实际上,我们可以形象地把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称为“预防法”,把冲突法方法称为“临床法”。
1883年,法国、比利时和巴西等几个国家在法国首都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这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统一实体法的诞生。
直接调整方法的出现有其理论的基础。康德认为:“如果任何一个个人按照他与别人相反的观点去决定一切事情,那么,他就可能经常对别人做出不公正的事情。但是,如果由大家决定,并颁布作为他们自己的法律,就绝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俗话说:‘自己不会伤害自己’。”[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39页。如果直接调整方法按照这一思路发展,广泛吸收世界范围内的“大家”决定事情并颁布法律,不“对别人做出不公正的事情”,其生命力肯定会越来越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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