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在国内外学者对社会权利思想研究的基础之上,从公民社会权利释义、社会权利源起、公民身份与社会权利、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权利观、社会权利发展的限度、公民社会权利的困境等方面对公民社会权利进行细致的研究。提出作为社会权利分析框架的公民身份的观点,及社会权利的实现与公民身份中的折衷主义,并指出未来社会权利研究的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
秦 燕 1978年5月19日生,山西长治人。太原理工大学教师。2007年获中央党校政治学理论硕士学位。2012年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博士学位。发表论文十多篇,其中核心期刊(CSSCI)有《政府推进核心建设的基本逻辑——社会基础、原则与途径》《社会管理创新与政府转型刍议》等。
导论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研究意义及重点
三、研究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内容
第一章 社会权利释义
第一节 社会权利概念溯源
一、社会权利的词源学解释
二、国内社会权利研究溯源
第二节 理解社会权利的三个视角
一、权利发展的视角:从人权到公民权
二、政治的视角:社会权利涉及分配
三、法学的视角: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的权利
第三节 社会权利的涵义及其特征
一、公民身份是享有社会权利的资格条件
二、社会权利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
三、社会权利主要是指福利的权利
小结
第二章 社会权利的源起
第一节 自由主义改良思想
一、依系于社会的个人
二、公共福利与国家的职责
第二节 改良社会主义思想
一、社会发展的渐进性
二、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的途径
第三节 福利经济学
一、经济学目的的转变
二、福利最大化与效用原则
三、国家干预的思想
小结
第三章 公民身份与社会权利
第一节 公民身份的权利结构
一、公民身份的基本内涵
二、公民身份的权利体系
第二节 作为分析框架的公民身份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属性
二、民主-市场-福利国家的基本原则
小结
第四章 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权利观
第一节 基于社会契约的社会权利观
一、保守自由主义的社会权利观
二、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权利观
第二节 基于社会团结视角的社会权利观
一、改良社会主义的社会权利观
二、社群主义的社会权利观
小结
第五章 社会权利实现的限度
第一节 社会权利实现的困境
一、福利分层化
二、福利分配的标准
第二节 福利分配标准
一、区分必需(need)与需要(want)
二、按必需品进行分配
三、按需要进行分配
四、从社会权利到社会保障
小结
第六章 社会权利的困境
第一节 公民社会权利的批判
一、社会权利的独立性
二、社会权利发展的动力
第二节 公民社会身份多元化与价值选择
一、公民自由与社会权利
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社会权利
三、自然秩序与建构秩序之间的社会权利
小结
结论
一、作为社会权利分析框架的公民身份
二、社会权利的实现与公民身份中的折衷主义
三、社会权利研究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导 论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无论是对于社会学还是政治学来说,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1973)的《公民和社会阶层》都可称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在这篇文章里,他提出公民身份概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三种权利: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与社会权利。可以说,他不但建构了公民身份的结构,而且首次提出了公民社会权利的概念。这种相对简单的观点不仅在英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在北美社会学界也具有十分普遍的影响。实际上,T.H.马歇尔的这一观点既是对二十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福利政策的理论总结,客观上又推动了西方福利国家建设。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T.H.马歇尔对社会学的公民社会权利及其在特定的社会层面的推动作用似乎消失殆尽,直至80年代中期和20世纪90年代初又到学者的视野中(吉登斯,1983;特纳,1986,1993;里奇,1987,1992;巴巴利特,1988;特怀恩,1994年,范·斯廷伯根,1994年),并且在发展福利制度和社会权利系统的比较研究中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艾斯平—安德森,1990,1999;雅诺斯基,1998;米什拉,1990,199)。此后,学者们或对T.H.马歇尔的理论进行批判,或者在某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发展研究,逐渐成为一个应用较为广泛的分析范式。在这个分析范式里,公民身份或者公民资格、社会权利或者福利权利成为关键性分析术语。
巴巴利特在《公民资格》一书中,对T.H.马歇尔的理论进行全面解读。其内容几乎涉及公民身份的每个重要方面。在书中分析了权利的定义;考察了近代公民资格的历史起源中的主要社会制约条件和决定因素;公民资格与阶级不平等的关系,尤为重要的是,巴巴利特指出,“真正的权利在本质上可能是授予的,人如果只得到作为法定地位结果的救济或服务而不是受益者运用一定的技能而获得的话,是值得怀疑的”。[英]巴巴利特:《公民资格》,谈谷铮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2页。巴巴利特的这一观点,指出了关于社会权利实现的基本条件,社会权利从价值成为现实的权利所依赖的条件是国家对于义务的承担。
迈克尔·曼则认为,公民身份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策略,是缓和社会矛盾的工具。T.H.马歇尔所描述的英国公民身份策略仅仅是发达工业国家所追求的五种策略之一。这五种策略分别为自由主义、改良主义、威权专制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威权社会主义等五种策略。在这五种策略当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所达成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各不相同。同时,迈克尔·曼认为,公民身份能否幸存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在包容阶级冲突上取得的失败和成功,而是战争失败或成功带来的结果。[英]迈克尔·曼著:“经济阶级的策略与公民身份”,郭忠华等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2-204页。
布莱恩·特纳则认为由于迈克尔·曼把公民身份的起源看作是调整阶级关系的一种策略,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在创造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他没有考虑现代公民身份形成过程中的本土性、种族性和民族性问题。同时,迈克尔·曼完全忽略了有组织的基督教和基督教文化对私人、公共空间的影响。基督教的基本价值就是博爱,希望形成一个互相帮助的社会。这种主流基督教神学价值观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的利己主义、贪婪及无节制的竞争做出了否定性评价。这种思想在政治公民身份中个人主义的扩张,扮演了减速器的角色。
布莱恩·特纳运用另一种方法分析公民身份的历史发展。他认为公民身份的特征取决于两个关键变量。第一,公民身份发展是自上而下(即由政府推动),还是自下而上的(如由劳工运动推动);第二,公民身份是积极的、公共的,还是消极的、私人的。如果把两个变量构成一个坐标图,那就形成了四种类型的公民身份,每一种公民身份对应着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主政体。革命的公民身份与来自下层的要求相结合,强调公众领域的作用,争取民主权利的革命斗争最后以公开的恐怖形式告终。革命公民身份一旦崩溃,就将演化为极权主义。在自由多元主义的情况下,利益集团的形成虽然典型地来自下层的争取权利的运动,但是,在社会抗议的革命浪潮中,同时包含了对个人持异议权利的反复强调。古典自由主义政治观坚持多元化和私人意见的自由,抵制一致性信仰的威胁。[英]T.H.马歇尔著,郭忠华等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2-204页。
民主公民身份的这些形式与来自上层的公民权利形成对比。在后一种情况下,公民仅仅是一个客体,而不是一个通过国家而积极有效地向社会提出要求的人。消极的公民承认代议制度、法庭和福利国家体系的合法功能,但是,它没有建立为公民权利而斗争的公民传统。公民身份依然是公共机构或政府机构调节阶级冲突、并使之制度化的策略,而不是一套大多数人表达其参与要求的实践。在自上而下的威权主义的民主形式下,国家掌管着公共空间,邀请公民定期地选择领导人,然后就不再对选民负责,私人领域表现为一种免受国家管制避难所。[英]布赖恩·特纳编,郭忠华等译:《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
尽管T.H.马歇尔的观点受到了批评,但是正如德里克·希特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T.H.马歇尔的三维体作为一种极为有效的精神画像都得到了牢固地树立,他帮助人们理解了公民地位和条件的复杂性”。[英]德里克·希特著,郭忠华译:《何谓公民身份》,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22页。随着社会背景不断变化,全球化日益显著,影响日益突出,对于当代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的公民身份的作用的研究,无论是积极或消极的,T.H.马歇尔公民身份的这种背景性作用在对现实问题分析上又开始凸现出来。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展纪念T.H.马歇尔的系列讲座以来,大量新一代学者又开始对T.H.马歇尔的思想产生了深厚的兴趣。有许多著作都是针对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概念做出自己的理解并加以改进。对T.H.马歇尔的社会和政治公民身份的研究开始越来越多地涉及他所没有构想过的领域,尤其是新的规范性和结构性社会背景以及全球化社会发展,导致学者们对全球化条件下的普遍的社会权利、全球公民和国际化的公民产生了兴趣。这些学者主要包括多亚尔和高夫((Doyal、Gough,1991)、迪肯(Deacon,1997);米什拉(Mishra,1999);德朗蒂(Delanty,2000)、福克(Falk,2000);还有的学者对欧盟的公民身份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这些学者有:米汉(Meehan,1993)、里奇(Roche,1992,1995,1997,2000)、范布伦(van Berkel,1997);就特定的问题的研究而言,李斯特关注女权主义(Lister,1997);伍德(Wood,1999)、史蒂文森(Stevenson,2000)等人较为关注公民身份与文化之间的关系;范·斯廷博根(Van Steenbergen,1994)则在环境保护中应运用了公民身份理论。这些议题的一个共同点就在于,都不同的程度地涉及相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里奇,Roche,1995b;雅诺斯基,1998;德怀尔,Dwyer,2000a)。于是乎,形形色色的公民身份展现于世人的面前:文化公民身份、女权主义公民身份、环境公民身份以及世界公民身份。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开始引入有关公民社会权利理论也不过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西方优秀理论成果的引介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特征,对公民社会权利的研究也不例外。目前,尽管社会权利逐渐得到政治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的青睐,对于公民社会权利理论的研究已有一定的积累,但是与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政治权利研究相比,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总的看来,对于社会权利的研究存在着这样几个特征:
首先,基本概念尚存在许多争议。
T.H.马歇尔(1949)指出,所谓社会权利是指“包括少许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权利以及充分享有社会财富的权利,并根据社会通行的标准而过上一种文明的生活”。[英]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转自:郭忠华等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页。但是这个概念的比较模糊,比如,Powell认为,T.H.马歇尔对于这些权利的内容及其范围的界定相当模糊,这不仅造成理解的混乱,且若以上述术语为对象进行研究可能造成各自为政,势必导致智力投入的无效重复。这也导致中国学者在研究“social citizenship”时,术语使用形式的多样性与涵义的多样性。
从基本概念的选择上看,存在多种竞争性概念。有学者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人权的一部分;有学者将其视为社会保障权;有学者将其与福利国家理论结合起来,视为福利的权利;还有的学者从权利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就“公民社会权利”而言,在中国学者中较常用的是“社会权”(龚向和,2007,林喆,2003),此外,还同时存在与社会权在价值理念相似的其他概念,包括生存权、经济和社会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福利权(庇古,1923,T.H.马歇尔,1949,蒂特马斯,1973)、社会保障权(郑功成,2000)几种术语。学者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各不相同。以生存权为例,有指生存权为社会权的内容之一的,还有指生存权即为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社会权的,社会保障权亦如此,有将社会权与社会保障权等同的,有认为社会权包括社会保障权的。杨华:《社会权的双重价值属性》,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从学者对上述术语的用法及描述中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叠。
从社会权利概念的涵义来看,在中国,有学者根据各种社会权概念外延的大小顺序,将现有的社会权概念可分为以下九类:①法权或法定之权;②与国家权力相对立的非国家主体的权利;③第二代人权或概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④受益权;⑤与自由权相对应的权利;⑥积极权利;⑦社会机构承担义务的权利;⑧与经济权利并列的权利;⑨与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并列的权利(龚向和,2007)。龚向和:《社会权的概念》[J].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
关于社会权的价值属性,杨华认为社会权是基于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的理念的一种权利,它遵循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他根据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提出,社会权具有双重价值属性,遵循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平的价值规范。夏正林认为社会权的价值基础应从以下方面考察,即“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人性说”、“社会连带理论”、“对自由的保障说”、“对民主机制的限制与纠正”、“阶级斗争和妥协说”。与上述学者不同,王蓄着重从宪法规范中探讨社会权的正当基础,认为宪法中平等规范具有“事实平等”之意,是社会权的宪法规范基础。
可以看出,中国学者与西方学者在公民社会权利概念的认识上,具有很大的重叠性。他们对公民社会权利理解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分别从不同的学科出发,结合自己的需要,对社会权利做出自己的理解。只不过这种自我需要或回避了社会权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别,或是只能粗略回答该问题。
当然,中国学者也并非完全忽略各术语的关系,比如,胡敏洁考量了福利权、社会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保障权、生存权的运用,认为似乎很难厘清他们之间的界限和区分。夏正林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最为狭义的社会权,社会福利权与社会保障权不同在于其不仅仅是对社会安全的保障,更强调国家对资源的分配。
总之,虽然这些术语之间有一定界分,但是社会权会与其他概念纠缠不清,毕竟每个术语本身所承载的价值理念与研究的学理意义各不相同,否则,社会权的理论研究的价值也难以得到准确评估。
其次,研究方法简单,内容比较单一。
中国学界对社会权的研究在近十年内逐渐增多,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现有研究主要是从法学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社会权利问题。
对于社会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与社会学领域,其中法学视角的研究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视角的研究。这部分研究着眼于“权利”的角度,围绕社会权权利体系的构建探讨了一系列理论问题,对社会权的概念,正当基础、内容、性质、效力、保障和救济等问题做出了解析。中国的法学家们探讨了关于社会权的概念、历史演变、价值基础、保障与救济等一系列理论命题,初步建构出社会权的理论体系。童之伟(1995)在《“社会权利”的法哲学阐释》中认为,为了确定一个新的更加适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的宪法学基石范畴,以便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学体系的合理重构问题,提出了应该在社会权利的基础上对宪法进行重构。张树义(1999)以财产权为例,分析了计划体制下的权利义务和市场条件下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认为改革就是社会权利、义务关系重构的一个过程。同类文章还有童之伟(1996)《宪法学社会权利分析方法的认识论基础》郑贤君(2003)他在《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兼议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中提出,公民受教育是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夏正林的《社会权规范研究》一书形成了对社会权宪法规范较为系统的讨论,可以说是社会权研究领域规范法学研究的代表性作品。其在宪法规范是对价值的逻辑叙述的判断基础上,探讨了社会权规范的结构、类型及效力结构,并对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权规范做了分析。
社会学视角的研究更关注于现实,更多描述了社会权的实际情况。社会学者较多关注了农民社会权利问题,提出中国农民工社会权利贫困的见解,并相应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洪朝辉(2003)观察了中国城市社会权利的实际情况,描述了中国城市社会权利贫困的一些事实。他在文章运用社会权利贫困的理论框架,讨论了社会权利贫困的“中国现象”,其中包括现行法规没有保障平等的公民权利、明文规定的权利难以得到强制实行、弱势群体缺乏参与制订游戏规则的权利、城市贫民的人格尊严严重缺乏,以及一批特定的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严重不足。通过总结美国反贫困政策演变和不足,文章提出了治理中国城市贫困的四个基本思路和方向。总之,社会学家常常将社会权利作为政府行为的一种价值导向,希望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
任何一种权利成为一种现实的利益诉求时,都会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公民社会权利可以看成是公民获得福利权利的一种资格条件,这种资格条件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约定,属于一种契约关系。公民权利的实现离不开这种契约关系所体现出来的政治属性。因此,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来解读这种权利所具有的正义,还是社会学家把这种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取向从而要求国家肩负起这种义务,都十足是一个政治问题。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从政治学角度来研究公民社会权的文章虽然也屡见不鲜,但是总的来说可以挖掘的空间还非常大。
第三,具象问题分析较多,抽象理论研究较少。
对于社会权利的理论研究,除了法学家们的基本概念研究,对于社会权利理论尚处于引介阶段。就目前而言,对社会权利理论的引介影响最大的是吉林出版社出版的一套以公民身份为主体的系列丛书。其中较早的有郭忠华、刘训练(2007)选编的研究公民身份的著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在本书中,介绍了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并且选介了十几篇对公民身份理论做出重要论述的学术论文。其中包括T.H.马歇尔公民身份理论的奠基之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福利的权利及再思考》《福利国家的社会选择》《阶级冲突的本质》《社会地位的决定因素》。其中对于公民身份的结构要素与社会权利概念的首次提出均有所涉及,在安东尼·里斯的《T.H.马歇尔与公民身份的进展》、安东尼·吉登斯的《T.H.马歇尔、国家与民主》中,对于T.H.马歇尔公民身份理论的明显的英国特性及忽略社会冲突的作用均有涉及。此后,吉林出版社出版的关于公民身份的系列图书对于认识公民的社会权利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专著包括:《公民身份》([美]福克斯著,郭忠华译,2009)、《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英]德里克·希特著,郭台辉,余慧元译)、《何谓公民身份》([英]德里克·希特著,郭忠华译,2007)、《公民身份:女性主义的视角》([英]露丝·里斯特著,夏宏译,2010)、《公民身份的条件》([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编,郭台辉译,2007),《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英]布赖恩·特纳编,郭忠华,蒋红军译,2007)、《文化与公民身份》([英]尼克·史蒂文森编,陈志杰译,2007);《西方公民身份传统:从柏拉图至卢棱》([美]彼得·雷森伯格著,郭台辉,2009)。这些著作对于社会权利的主要问题、价值来源及分析方法都有所涉及。值得强调的是,英国学者彼得·德怀尔著,蒋晓阳翻译的题名为《理解社会公民身份:政策与实践的主题和视角》(2010)一书,是研究公民社会权利重要专著之一,在书中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公民社会权利研究所要涉及的主要内容,其中对社会权利的概念、有关社会权利资格等等相关理论都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
国内学者对于社会权利研究的专著很少,其中,一些宪法学家、法理学家构成研究公民社会权利理论的主要群体。其中,郑贤君在《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中分别分析了公民基本权利结构,并在分析公民基本权利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权利的概念。她认为社会权利有广义与狭义区分。广义的概念包括经济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是指依靠个人所不能实现的权利,如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权利,接受救济的权利等。判断的标准是是否需要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狭义的公民社会权利体现了平等价值。在2010年,肖滨、郭忠华出版的专著《现代政治中的公民身份》是国内学者对于公民身份的很少的专著之一,在书中,对于公民身份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对于社会权利也有所涉及。
此外,在所有关于公民社会权利的论文中,相当大部分的论文都把社会权利当作一个既有的概念作为价值基础用来分析具体的某项社会权利。其中超过一半文章集中在农民和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除此之外,社会学者还较多关注了农民社会权利问题,提出中国农民工社会权利贫困的见解,并相应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周湘斌(2004)从社会排斥理论视角对农民群体的社会权利进行分析,认为政策性排斥是导致其社会权利被侵害的主要因素。消除政策性排斥,赋予这个群体应有的社会权利,使他们得以共享改革成果,是保证公平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刘华珍、雷洪(2005)从社会学理论中的社会权利贫困的视角,分析当前农村中失地农民的社会权利缺失,即探讨失地农民社会权利的内容、获取渠道、获取机会的不足以及制度保障中的缺陷,还有失地农民对社会权利的认知贫困,从而引起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余南平(2005)认为住房社会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市场经济制度应该积极发展和保护这个权利,而权利的保护不仅取决于对市场经济体制模式选择的理解,更主要的取决于对社会主义内涵的根本认识,对有效住房政策的取舍,完全取决于是否具有“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价值取向及对其认同的程度。许林华(2007)在《农民的社会平等权研究》中提出,平等是人类文明的信条,现代平等权已经从形式性平等过渡到实质性平等,从要求适用法律平等到要求立法平等。作为新一代人权的社会权,课以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以保障公民实质性平等权利的实现。当前,这种平等的社会权利在中国广大农民身上仍极其欠缺,因而亟待法律对农民的社会平等权予以规范和完善。尹冬华(选举与治理网,2006)研究了中国城镇贫困具有地区性。在研究中发现不同城镇之间、城镇所在的不同区域之间其贫困差异较大,表现在贫困的分布、救助标准、反贫困策略选择等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和区别,中央政府财政支持的地区差异和地区间反贫困逆向差异的存在也引起更多关注。其解决的方式也应该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中央、地方与公民权利——中国城镇反贫困政策地区差异的批判》。苏振华在《收入分配改革核心是完善公民权利体系》(《文新传媒》,2006)中提出,认同并保护农民工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允许农民工自由迁徙、自由集体谈判,让农民工获得与城里人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只要上述权利得到落实,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自然会获得提高。宋宏在《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方互动》(《经济师》2007年09期)一文中试图构建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模式。在法学家的论述中,关注的焦点是有关社会权利的不同角度的法律属性;如刘嗣元在《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中认为,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与计划经济是相协调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会因此发生波动,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劳动权在两种不同的体制下实现的内容和方式存在许多不同点。
二、研究意义及重点
(一)研究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理念再度兴起,社会权利的研究重新走进世界各国学者的视野之中,福利国家的思想几乎成为一个普适性价值得到学者们的强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更应当秉承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伟大理想,将不断增进国民的健康和生活条件为己任。因此,研究社会权利与福利国家建设也应当成为中国学者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正如夏勇曾经指出的那样,当今时代是权利发展时代!研究公民社会权利已经成为一个时代主题,我们的政治学研究要想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也不能脱离这一时代主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页。
任何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指导实践,公民身份是一个发展的理论,它假定了两个问题,现代公民身份发展形式的逻辑意义和规范意义。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政治权利,作为公民身份发展的背景,对于促进中国社会权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对公民社会权利缺少足够的认识,会导致中国公民社会权利建设的有限性。
首先,很容易将公民社会权利同社会保障等同起来。社会保障究竟是国家单方面对社会实行的一种救济,还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种社会物质财富的权利?比如,以资金来源为例,当它与公民社会物质财富的权利相对应时,它应当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基于公民资格的公民收入。如果它是国家单方面的一种救济行为,那么,它就不能被视为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从资金来源看,它是整个社会承担的义务,其中也包括社会成员自己的给付。因此,社会保障是社会权利与市场妥协的结果,这导致其资金来源呈现出一种多样性,既包含来自公民的收入,又包括来自单位以及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如果其中来自公民收入的比例很少,那么,即使建立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有效保障全体公民或者弱势群体的生活,公民的生活依然受制于公民参与市场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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