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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法治国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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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5-321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

出版时间:2016年1月第1版第1次

本书概述:本书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为指导,结合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从全面推

作者姓名: 彭道伦 汪永忠 谢小庆

出版社: 红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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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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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为指导,结合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等方面,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要问题,对广大基层干部提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是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精神的一本难得的理论辅导读物。


作者简介

彭道伦 男,中共党员,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常务副校长、教授。

汪永忠 男,中共党员,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务科科长、副教授。

谢小庆 男,中共党员,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行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稿件目录

第一章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发展

 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三、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四、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第二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环节

第三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向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向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因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第四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四、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五、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六、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五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六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第七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方向

 一、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二、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三、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

 四、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第八章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切实增强宪法监督实效

 二、完善立法体制,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效率

第九章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章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推进严格司法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章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第十二章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第十三章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坚持依法执政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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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第一章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次全会做出的《决定》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深化,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发展

要深入理解依法治国这一战略部署,有必要回顾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总体上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孕育阶段:1978—1997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如何执政,采用什么方略治理国家呢?在这个问题上,党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1954年制定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文革”十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之后,在总结“文革”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开始探索治国理政的新方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谈话,把健全法制的基本要求准确而简洁地概括为16个字,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基本精神,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准确地描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邓小平同志还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进一步指明了实施依法治国的方向。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立法工作。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该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在宪法中的最早表述,初步奠定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基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人民而言,它是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对我们党来说,它是执政兴国的法制保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恢复重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开始推进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力推动了法制建设稳步前进。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开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这一时期,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公务员等法律制度相继建立,政府的行政行为逐步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与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治理相适应的司法体系。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虽然尚未提出,但“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和宪法及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订出台,清晰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开始形成,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

(二)形成和发展阶段:1997—2012年

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就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全面总结与升华,标志着党在执政理念、领导方式上实现了一次历史性跨越,为我国此后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法治”和“法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有很大差别,即不再仅仅将“法”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而是作为国家制度的依据和基础,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自此,“法制”回归其本意,成为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强调依法治理,不仅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而且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价值。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这一条作为宪法第5条第1款,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国家根本法对依法治国予以保障,使其有了宪法保障,也使“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有了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基础。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民主、法治、人权建设从以往的“精神文明”范畴中独立出来,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这就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明晰了依法治国与其他治理方式的关系。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就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原则。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这表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要求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进一步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依法执政”的提出,表明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国立法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按照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2010年我国如期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自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颁布之后,一批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行政听证、告知和申辩、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相继确立,标志着我们在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国家稳步推进司法建设与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采取相应的改革举措。这些措施致力于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有力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指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就。

(三)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目标,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个战略目标是与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同时提出的,进一步凸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治国目标,并将其定位为实现中国梦宏伟蓝图的重要内容。这表明,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围绕着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的推进而进一步展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必然要求压缩政府审批权限、明确界定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厘清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与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通过权力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追惩力度,这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法治政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中央首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这两次全会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系统总结了依法治国的经验,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次全会对依法治国方略做出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比较,虽然“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容和精神实质已发生明显变化。法律体系注重立法层面的有法可依,而法治体系则覆盖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囊括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方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次全会提出建设“五大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实际上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路线图。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这次全会科学规划了具体实施依法治国的路线图和制度保障。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和深刻总结的结果,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在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史上,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长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法治的原则和方法被排斥,曾导致重大失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明确提出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在创新中发展了依法治国理论。

(一)揭示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性

江泽民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通过竞争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这种竞争必须是在公平、有序、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以优汰劣,反而会以劣汰优。而这种竞争秩序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制才能建立起来,国家既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制基础,同时,自己也要承担守法的义务,各类国家机关都要依法行使职权,不非法干预、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二)揭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各种国家权力都必须受到作为人民意志的法律的约束。

(三)明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

文化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治是一种状况,是一种社会存在的方式。依法治国并不是要实行严刑峻罚,而在于构建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求我们完善党内党外的各种民主政治制度,通过健全党规党纪,充分保证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通过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等等,充分保证人们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经济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基础,完善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经济秩序与经济环境;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生活的安宁与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四)探索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江泽民同志认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努力、创造条件才能实现。一是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真正反映社会的真实和规律,反映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要求,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二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贯彻与遵守。他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要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认为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因此,要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通过道德建设既补充法治的不足,又为法治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

(五)强调党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与成败。因此,江泽民同志提出党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我们党既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进者,同时也要把自己置于法治之中,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平等地承担守法的义务和责任。他告诫全党,依法执政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懂得依法执政,学会依法执政,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

三、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

(一)人本法律观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别于历史上的三类法律观:(1)神学法律观;(2)物本法律观或资本法律观;(3)国本法律观(即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第一,人是法律之源;第二,人是法律的主体;第三,人是法律的目的;第四,人是法律的关键;第五,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第六,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二)和谐法治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谐法治观。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毕竟,一个在政治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是不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与此同时,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和谐社会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形成了一种和谐法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谐法治的首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和谐统一起来。

第二,和谐法治还表现为法治各环节的和谐。在立法环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环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对司法环节的要求,就是公正、高效和权威;在守法环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用法。另外,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这样,法治的各个环节相互统一,和谐有序,多位一体。

第三,和谐法治表现为政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第四,和谐法治还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和谐。

(三)依法执政观

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从1982年我们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

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确立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它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是我党从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执政党的历史性选择,是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现法治化领导的体制性呼唤。

要真正落实依法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第一,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第二,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第三,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四)法治理念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同时,既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2005年11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做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同志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论述。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就做好政法工作提出5点具体要求,其中第一点即是:“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2008年3月18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坚持民主法治,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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